【月休都休不滿,怎麼辦?!】
在臨床的大家,是不是覺得,每個月都休不滿8天,好累、好躁呢?!
今天看帶大家來快速的了解,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又該如何爭取、改善吧!
首先,大家要先有個基本概念:
護理人員俗稱的「off」,其實分為三種類型喔!
分別是:「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
那這三種「假別」,究竟有何差別呢?!
分別列出如下:
1.「休息日」:可以加班。
→加班費計算:加班第1-2小時*1.34倍,加班第3-8小時*1.67倍1。
2.「例假日」:原則上不能加班(也不得工作逾6天)2。
→特殊情況才能加班,暫先不談3。
3.「國定假日」:可以加班。
→加班費計算:加給「一日工資」(公式:時薪*8hr=一日工資4。
問題來了,為何您的班表,「每個月都休不滿8天」呢?!
答案很簡單,因為您的「休息日」或「國定假日」被排了上班。
(這裡暫時先不談「國定假日」挪移的問題,此議題待之後再談。)
簡單來說,就是您的off,被排了上班(加班)啦!
那究竟該如何解決呢?!
這裡要再給大家另一個基本概念:
「加班」是要勞資雙方【合意】的!
什麼意思呢?!
您只要記得一句話就好:
「您(勞工)有權『拒絕』配合加班」!
醫院雇主/護理主管,很常唬嚨護理人員。
瞎掰說:「護理人員有配合加班的義務。」
告訴大家~沒有這種事情!純屬扯淡。
所以,其實解決方式很簡單:
您有權拒絕護理長,安排您於「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出勤(加班)。
同時,您也有權拒絕「國定假日」被挪移。
(挪移議題留待其他文章中再細談。)
故您可以(有權)向主管要求:
您每個月的「休息日」、「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均要休好休滿。
我知道,看到這裡您一定心裡浮現出很多OS。
我也知道,護理主管最愛用情勒跟威脅大法。
但是,這是您的法定權利,若您不願意積極主張,那也沒人幫得了您喔!
最後,還是那句老話:
若您不敢爭取,那就更應該勇敢加入工會,讓工會成為您的靠山。
告別被護理主管唬嚨、欺騙、威脅的執業環境。一起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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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
註2:「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第4項
註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
註4:「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勞動基準法》第3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