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是在民國100年10月13日制定通過,全文43條條文。本章程的主要特色為揭櫫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會員權利的保障,規定三權分立的政府體制。
1.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修正通過全文43條。
2.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修正通過全文43條。
3.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二讀修正通過。
4.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二讀修正通過。
5.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二讀修正通過。
6.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二讀修正通過。
民國114年6月11日,經學生會提案,學生議會於第15屆第2會期第4次常會,通過章程修正案,全文53條,修正「組織章程」宗旨、第7條、第14條、第15條、第22條、第37-39條及增訂第7條、第16條、第23條、第28-35條、第45-47條條文,同(114)年6月15日由時任會長許家鵬公布,是為章程第七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 增列會長向學生議會提出預決算之義務。
◎ 賦予會長向學生議會提出覆議之權。
◎ 學生議會增設議會監察使一職,主掌學生會幹部之糾正彈劾。
◎ 因應教育法規修正應修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