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問答集
議會監察使(council ombudsman)是一種獨立機構,於19世紀初於瑞典憲法出現,該組織依附於國會(議會)設置,負責調查行政機關或公職人員的不當不法行為,以彌補議會監督之不足。
本會之議會監察使結合我國監察委員及瑞典議會監察使制度設計,為隸屬學生議會之獨立機關,主責學聯會機關之糾正、學聯會幹部之彈劾,同時具有文件調閱、詢問幹部、向學生議會報告糾正案等輔助職權。
依據「議會監察使組織及職權行使法」第七條之規定,議會監察使於察覺學生會及其所屬諸機關政務有失當未善之處時,得擬具糾正案,移送學生會或相關部會,以資警惕改良。復依第八條之規定,受糾正案之機關,應即行適當改正或處置,並須於一月之內,以書面答復提案監察使;且依第十六條,監察使既提出糾正案,則應於下次常會列席,報告其大要。
依據《議會監察使組織及職權行使法》第九條之規定,議會監察使若認學生會幹部有違法或失職行為者,得對該幹部提出彈劾案;其所稱幹部,包括學生會秘書長、執行秘書、各部部長、副部長及部員,選舉委員會委員,畢業生聯合會執行團隊成員,專案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組員,暨評議委員會之評議委員與秘書。復依第十條,彈劾案之提議應以書面為之,並詳述事實;依第十一條,彈劾案提出後,須經非提議之議會監察使副署,始得成立,並送交評議委員會幹部懲戒機關辦理,如有新事實或新證據,亦應併案處理。依第十二條,若因缺位、不能視事或有關係應行迴避者,提議監察使得不經副署,逕送評議委員會幹部懲戒機關辦理,並視為成立,惟須於彈劾案中敘明原因。且依第十三條,彈劾案成立時,提議之監察使如認為被彈劾人之違法或失職情節重大,急需救濟者,得建請主管長官將其停職、降職或施以其他必要救濟;主管長官應於十日內決定同意與否,並以書面回覆,敘明理由。
議會監察使須經常務委員會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且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曾任學生會會長、副會長滿六個月。
曾任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滿六個月。
曾任評議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滿六個月。
熟稔自治法規、具行政經驗,且在學生權益工作上聲譽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