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為全國少數擁有完整三權分立的學生自治組織,而評議委員會是其中秉持中立、公平、公正的最高司法機關,在學生自治的運作上扮演著以法律為依據維持整體體制運作的重要角色。
評議委員會為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依據《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組織章程》第一章第四條第三項設立的最高司法機關。並依第二十九條: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評議委員組成,加總至多九位,且各年級至少一人,至多四人,經由會長提名後由學生議會同意上任,並且無任期限制(正副主任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後,為評議委員。另外自行放棄及被彈劾者除外),另外,於其任期屆滿,並不再續任後成為諮詢委員(被彈劾者除外)。評議委員主要工作有:審理章程訴訟(類似我國憲法法庭)、一般訴訟(類似我國行政訴訟)及懲戒法庭、參與學生議會(列席議會,以備諮詢,並擁有發言、提案、討論之權)、向學生議會提出法律案、推舉部分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擔任校級自治幹部選舉監察員、修改司法命令等。
評議委員會秘書處為依據《評議委員組織及職權行使法》設立最高司法機關之行政處理部門,協助評議委員會維持整體體制運作。秘書處由秘書長、行政秘書(司法行政人員)、書記秘書(書記官)組成,加總至多10位,任期無期限,其中一人為秘書長。秘書長由主任委員提名後評委會同意;行政秘書由秘書長任命;書記秘書由秘書長提請主任委員任命,另外書記秘書也可兼任行政秘書之職務。秘書處主要的工作有:本會之議事事項、司法概算之籌編及查核事項、決算審核與編製事項、本會之出納與會計、司法業務綜合協調及規劃事項、掌理法庭書記事項及本會司法行政事項等。
評議委員會站在司法角度提供會員各項法律服務,依其職權讓會員在學生自治體制中擁有一個堅強的法律後盾。而所謂司法行政,在謀求司法制度之健全、業務績效之提升、工作條件之充實與裁判品質之提高,彼此恪守分際,相得益彰,以宏揚司法之功能而奠定法治之永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