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為全國少數擁有完整三權分立的學生自治組織,而評議委員會是其中秉持中立、公平、公正的司法機關,在學生自治的運作上扮演著以法律為依據維持整體體制運作的重要角色。
評議委員會為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依據《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組織章程》第一章第四條第三項設立的最高司法機關。並依第二十九條: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評議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評議委員組成,加總至多九位,且各年級至少一人,至多四人,經由會長提名後由學生議會同意上任,並且無任期限制(正副主任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後,為評議委員。另外自行放棄及被彈劾者除外),另外可於其不是在校生時成為諮詢委員(被彈劾者除外)。
評議委員主要工作有:審理章程訴訟(類似我國憲法法庭)及一般訴訟(類似我國行政法院)、編寫法規彙編、參與學生議會(列席議會,以備諮詢,並擁有發言、討論之權)、向學生議會提出法律案、推舉部分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擔任校級自治幹部選舉監察員、修改司法命令等。並提供各項法律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