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
吾臺人初無中學,有則自本校始。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由本校全體學生共組,繼承本校創校先賢爭取臺人民主、自治、教育、文化之精神,培養學生法治,促進學生自由,保障學生權利,反映校園問題,推動公共參與,捍衛自治尊嚴,傳承自由學風,特訂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體制】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
(TaichungFirstSeniorHighSchoolStudentUnion)為代表臺中一中全體學生之學
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學聯會。
第二條【會員資格】
學聯會會員為臺中一中全體在校學生。
第三條【職權行使】
學聯會職權行使受之於臺中一中全體在校學生。
第四條【機關】
學聯會下設各機關如下:
一、學生會:為學聯會最高行政機關。
二、學生議會:為學聯會最高立法機關。
三、評議委員會:為學聯會最高司法機關。
第五條【權利】
會員有權利如下:
一、公開發表學生公共事務意見。
二、提起訴訟之權。
三、參與活動、連署及請願。
四、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依規定擔任職務。
五、知悉學生相關資訊;針對議題進行意見調查。
會員權利應予保障,不分年級、性別、宗教、種族一律平等,章程如有特別規
定者,依規定行之。
第六條【義務】
會員有義務如下:
一、繳納學生議員依程序所決議通過之會費。
二、遵守學聯會法規。
三、遵守學聯會依職權所做決策或決議。
會員可拒絕前項第三款中有違本章程者,惟章程之修訂案不在此限。
第七條【會費】
會費之收退、支用及議決程序,以法律另訂之。
第二章 行政
第一節 正、副會長
第八條【最高行政首長】
本章程賦予之行政權屬於會長,對外代表學聯會。會長任期一學年,副會長亦同,由全體會員選出之準高二會員擔任。
第九條【選舉】
正、副會長之選舉、罷免及補選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方式為之,詳細辦法以法規另訂之。
第十條【會長之職權】
會長有以下職權:
一、提名、解職學生會各部會與獨立機關首長。
二、提名評議委員。
三、簽署學生議會通過之法案。
四、提會費案,送交學生議會決之。
五、得代表全體會員參與學校公共事務與相關會議。
副會長襄助會長處理公務,並於會長無法視事時代行其職權。
第十一條【會長之提案權】
會長得向學生議會提出法律案。
會長應依法定程序向學生議會提出預、決算案。
會長應於每屆學生議會開議後兩個月內,向學生議會送交立法計畫,以備審議。
會長於非常之時得咨請學生議會召開臨時會。
第十二條【行政會議】
會長主持行政會議,以會長為主席,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學生議會之預算案、條約案及授權法案,提出於行政會議決之。
第十三條【繼任及出缺】
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副會長出缺時,會長提名一人為副會長,經學生議會同意,就任副會長職位。
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學生會秘書長暫行代理會長,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六個月以上,應舉辦正、副會長之補選。
第二節 學生會
第十四條【組織編制】
學生會設秘書長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第十五條【制衡關係】
學生議會對於學生會之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學生會變更之。
各部會首長應學生議會之邀請,參加學生議會各委員會舉行之會議,各部會首長不得拒之。
第十六條【覆議】
學生會對於學生議會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認有窒礙難行時,得於該決議送達學生會五日內,移請學生議會覆議。學生議會為第十五條決議時,亦同。
覆議時,會長應赴學生議會報告覆議理由,如經全體議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決議維持原案,學生會應即接受該決議。
第十七條【兼任之禁止】
學生會之成員不得兼任學生議員及評議委員。
第十八條【學生會組織職權行使法】
學生會之組織及職權行使,以法律另訂之。
第三章 立法
第一節 學生議會
第十九條【最高立法機關】
章程所賦予之立法權,屬於學生議會,代表全體會員行使立法權。
第二十條【議員】
學生議會議員之任期為一學年,其組成如下:
一、各班選出之班級選區議員。
二、全校選出之不分區議員。
前項第二款之不分區議員之選舉制度與席次分配以法規另訂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班級選區議員選舉、罷免及補選應以普通、平等及直接方式由法規另訂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不分區議員之選舉、罷免及補選應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為之,詳細辦法以法規另訂之。
學生議員有出席大會、傳達學生意見、宣導維護學生權利、監督學生會施政及發布並執行大會決議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一條【正副議長】
學生議會設正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任期一學年,詳細辦法以法規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職權】
學生議會代表全體會員行使學聯會章程所賦予之職權,其職權如下:
一、議決、修改學聯會章程及其他法規。
二、同意學生投票之提案。
三、同意學生會各部會首長、評議委員之任命。
四、聽取學生會正、副會長、各部會首長列席報告及對其提出質詢。
五、議決學生會及各委員會所提出之預、決算案,但不得為增列預算之決議。
六、有審計權、調閱權、聽證權,其辦法由學生議會另訂之。
七、同意、議決正副議長及學生議會各種委員會委員之任命及罷免案。
八、議決其他有關會務之提案。
九、提出校務建議案或校規修訂建議案。
十、提出學生會正、副會長之罷免案與彈劾案。
十一、議決議會監察使之不信任案。
學生議會之決議與學聯會章程及其他上級法規牴觸者無效,惟法規之修訂案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法案之準用】
學聯會之程序法如遇不周之處,得依法準用我國法規,惟應以學聯會既有程序之補充為限。
第二十四條【法案之公布】
學生議會法律案通過後移送會長,會長應於收到後七日內簽署並公布之。
第二十五條【下設委員會】
學生議會得設各種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不得兼任】
學生議員不得兼任會長或學生會成員或評議委員。
第二十七條【學生議會組織職權行使法】
學生議會之組織及職權行使,以法律另訂之。
第二節 議會監察使
第二十八條【成員】
學生議會設議會監察使三人, 任期一年,經學生議會常務委員會提名,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二十九條【職權】
議會監察使得提出糾正案,移送學生會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議會監察使應於提出糾正案後至議會報告,並受議員提問。
議會監察使對於學生會幹部,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彈劾案。
會長、副會長不受議會監察使之糾正、彈劾。
第三十條【文件調閱權】
議會監察使為行使監察權,得向學生會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前項調閱之限制應以法律另定之。
第三十一條【司法機關之彈劾】
議會監察使對於評議委員會人員之彈劾,適用本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獨立性】
議會監察使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任何干涉。
第三十三條【不得免職】
議會監察使非經議會決議,不得將其免職。
第三十四條【兼任之禁止】
議會監察使不得兼任其他學生議會、學生會、評議委員會之任何職務。
第三十五條【議會監察使組織及職權行使法】
議會監察使之組織及職權行使,以法律另訂之。
第四章 司法
第一節 評議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最高司法機關】
評議委員會為學聯會最高司法機關,設評議委員九人,由會長提名,其中各年級委員不得少於一人,亦不得多於四人。
第三十七條【正副主任委員及評議委員之任命】
評議委員中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經會長提名,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任期無限制,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之。
第三十八條【職權】
評議委員會掌理以下事項:
一、審理議會監察使提出之彈劾案。
二、關於不服違法學生自治行為之行政訴訟。
三、關於章程之解釋與學生自治法規、命令之統一解釋。
四、審理正副會長之彈劾案。
評議委員得列席學生議會大會,並有在學生議會大會上發言、討論之權。
評議委員會就其所掌事項,得向學生議會提出法律案。
第三十九條【獨立性】
評議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評議委員會提出之年度預算案,學生會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預算
案,送學生議會審議。
第四十條【不得免職】
評議委員非經學生議會彈劾,不得將其免職。
第四十一條【兼任之禁止】
評議委員不得兼任學生會、學生議會之任何職務。
第四十二條【評議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法】
評議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權行使,以法律另訂之。
第二節 評議委員會諮詢委員
第四十三條【成員】
曾任評議委員,任期屆滿,並不再續任者,為當然評議委員會諮詢委員(以下簡稱諮詢委員)。
評議委員遭彈劾而免職者,不得為諮詢委員。
諮詢委員無任期限制,不論其是否仍為在校學生,皆不影響其資格與職權。
第四十四條【職權】
諮詢委員對於評議委員會相關事務,得向現任評議委員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第五章 學生代表
第四十五條【當然代表】
會長為校務會議當然學生代表,依法召集學生代表組成學生代表會,並為學生代表會主席。
第四十六條【學生代表會組織及職權行使】
學生代表會之組織及職權行使,以法律另訂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最高性】
學聯會下轄之所有部門,其一切規程與行為皆在本章程規範之下,與本章程相牴觸者一律無效。
第四十八條【解釋】
本章程之解釋,由評議委員會為之。
第四十九條【修訂】
本章程之修訂辦法採下列之一:
一、會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二、會長提出。
三、學生議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上述情況任一則可送交學生議會,經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四分之三決議,即通過之。
第五十條【牴觸】
學聯會及其下轄各部門所訂定之各項法規、命令如與校規牴觸者無效。
第五十一條【施行】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決議,由會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並交付校方備查。
第五十二條【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公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