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競賽項目
第二章 競賽的參加者
第三章 競賽通則
第一章 競賽項目
第一條 競賽項目(個人單項、個人全能、單項團體、隊團體賽):
無線電測向錦標賽應在兩個業餘波段(3.5兆赫和144兆赫)進行。
一、男子80米波段(3.5兆赫)測向
二、女子80米波段(3.5兆赫)測向
三、男子 2米波段(144兆赫)測向
四、女子 2米波段(144兆赫)測向
以上項目可設成年(年齡不限)、青年(比賽當年底滿17歲者)老年(比賽當年一月一日,滿40歲以上者)或其它組別。
第二章 競賽的參加者
第二條 運動員:
一、凡符合競賽規程要求的選手,均可參加競賽或測驗。
二、運動員的義務和權力:
1、熟悉並遵守測向競賽規則、規程及有關規定。
2、尊重裁判員,服從裁判,積極支持和協助大會工作。
3、在競賽中,有權向裁判員詢問急待解決的問題。
4、有權通過領隊或教練員對競賽、裁判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三條 領隊:
領隊是代表隊的領導人,參加競賽的單位應派領隊一人(可由教練員或運動員兼任),其職責如下:
一、熟悉並要求代表隊全體人員遵守競賽規則、規程及各種規定。
二、及時向本隊傳送競賽組委會或裁判委員會等部門的通知和決議。
三、對競賽和裁判工作的意見,應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凡提出與成績有關的意見,
不得超過成績公佈後1小時。
第四條 教練員:
參加競賽的單位應派教練員1名(可由領隊或運動員兼任)在技術上指導運動員,並協助領隊工作。
第三章 競賽通則
第五條 每次競賽設置的項目和組別、代表隊組成及獎勵辦法等,由該次競賽的規程規定。
第六條 運動員可以兼項,同組別不同波段的競賽應在不同日進行。
第七條 競賽地區可選擇在市郊、森林、丘陵、公園等樹木較多的地帶,地形應適宜運動員奔跑和能夠正確檢驗他們的無線電測向技能。應避開危險地段及人為的可能造成乾擾測向行為的物體。競賽路線各點(起點、各電台、終點)之間的總水平高度差應不超過200米。
競賽區域確定後,原則上不公開,競賽組織者及有關人員應注意保密;參賽隊也不能擅自進入此區域進行探察或訓練。若需提前公開競賽地點,競賽路線也仍需保密。
舉辦過測向競賽的場地至少在兩年內不得再用於全國性競賽。
第八條 競賽地圖比例尺應為1:10000至1:50000。在競賽地圖上應清晰地標明起點和終點信標台位置及競賽區域邊界、磁北(或正北)線、地圖繪製年份及等高距等。
第九條 競賽中,各波段通常設置5個隱蔽電台,並按以下時間和呼號循環(5分鐘為一循環)拍發信號(拍發速度為每分鐘35-50字):
第一分鐘—1號台發信—拍發MOE(- - - - - .)
第二分鐘—2號台發信—拍發MOI(- - - - - .. )
第三分鐘—3號台發信—拍發MOS(- - - - - …)
第四分鐘—4號台發信—拍發MOH(- - - - - ….)
第五分鐘—5號台發信—拍發MO5(- - - - - …..)
第六分鐘起,1號台重新開始發信,以後依次類推。
終點信標台為連續工作,拍發MO(- - - - -)信號。
第十條 各波段的隱蔽電台均應工作在同一頻率上,但電台頻率的自然漂移不予考慮。信標台也應工作於各波段規定的頻率範圍內,但不能與隱蔽電台同頻。
第十一條 隱蔽電台用自動鍵控方式工作,電台輸出載波功率為1-5瓦,發射天線的架設應盡量避開環境影響。
第十二條 隱蔽電台之間包括與終點信標台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400米;距起點最近的隱蔽電台與起點之間的距離不小於750米;從起點出發線開始經全部隱蔽電台直到終點線的最佳直線距離為5-10公里。
第十三條 隱蔽電台設置時,應細緻地選擇安放點,注意避開可能產生電磁干擾的物體,並儘量避免迎面過來的運動員被剛出去的運動員引導到電台前的情況出現。電台的發射天線應按要求牢固架設,電台和天線間連接良好,地線的安放不會使運動員奔跑中產生問題。電台的設置還應考慮到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產、休息及運動員尋找電台時的安全。
每個電台均應有1-2名裁判員或操作員看守。
第十四條 2米波段競賽頻率為144-146兆赫,採用水平極化波發射調幅電報;80米波段競賽頻率為3.5-3.6兆赫,採用垂直極化波發射等幅電報。
第十五條 1-5號隱蔽電台應該設有標誌旗(亦稱點標),它由3個尺寸為30*30厘米的正方形組成三面棱柱體,每個正方形中間有一條對角線,上半部為白色,下半部為紅或橙色。並應分別標註各台台號或呼號。標誌旗應靠近電台,不能遠於4米。
第十六條 緊靠標誌旗設置1-2個以上的打卡、作印設備或場地記時器,供運動員取得通過電台的憑證。
在終點跑道入口處附近設置信標(導引)台,但該台不設標誌旗和打卡、作印或記時設備,運動員也無須去尋找它和取證。
第十七條 終點跑道應始於終點信標台附近止於終點線,跑道兩邊採用不間斷的繩帶做明晰標誌,入口處最好形成較寬的喇叭狀。
第十八條 終點線的準確位置應明顯易見,運動員跑入方向的相對角度也應適當考慮。
第十九條 運動員自備測向機、指北針、計時表等競賽用品。測向機(包括備用機)在競賽頻率範圍內向外輻射的信號,不得被10米外具有3-5微伏靈敏度的接收機聽到,否則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 運動員必須按要求佩帶好號碼布。
第二十一條 競賽中,運動員應徒步尋找隱蔽電台,禁止使用任何交通和通信工具;運動員應獨立完成賽事,禁止協助他人或接受他人協助;也不得損害群眾利益、損壞公共設施和破壞隱蔽電台的正常工作及其偽裝。
第二十二條 競賽中,各組別運動員按下列要求尋找隱蔽電台:
成年及大學男子組尋找所有5個隱蔽電台;成年女子組不找4號台(MOH);大學女子組不找1號台;青年男子組不找3號台(MOS);青年女子組不找2號台(MOI);老年組不找5號台(MO5)。
尋找隱蔽電台的順序,由運動員自行選定。
第二十三條 競賽中,運動員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競賽。每場競賽的規定時間根據賽場地形的複雜程度和天氣等情況在100-140分鐘內酌情確定。
第二十四條 在競賽過程中,若隱蔽電台發生故障,其時間超過40秒,稱一次發信故障(按一輪發信時間計算)。在一輪發信週期內,無論幾個電台發生故障,只算一次故障。凡已出發但未通過故障台的運動員均從實用時間中,減去故障次數所用時間的一半。在故障時間內找到該台者,按一次故障計算。信標台故障不予考慮。
第二十五條 競賽時間分別以起點和終點設置的計時器為準,計時精度不低於秒。
第二十六條 競賽起點、終點及各隱蔽電台之間,應設有無線電通訊設備,但不能對隱蔽電台的發射和運動員的測向造成乾擾。競賽時還需具有必要的醫療條件。
第二十七條 運動員不得使用任何違禁藥物,裁判委員會有權在賽前及賽后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 競賽中,運動員需承擔自身風險;本隊負責運動員的事故保險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九條 如遇場地、天氣等有礙競賽正常進行的特殊情況,總裁判長有權中止競賽,並設法召回運動員。
第三十條 運動員必須參加無線電測向理論或實踐技能的考核,不及格者按得分折成時間計入其個人全能成績,具體辦法由競賽規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