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和平公園護綠聯盟

Pingtung City Heping Park Green Alliance

- 維持和平公園綠地,屏東市公所應立即取消「屏東市中正里及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新建工程」 -

最 新 進 度

來自全台各地 535 位朋友支持和平公園護綠行動,屏東市公所還要執意背離民意嗎?

3月12日 公共電視採訪報導

3月9日 屏東和平公園護綠聯盟 針對3月9日市公所發言,3點聲明如下:

1️⃣破壞公園綠地怎能成為生態城市

屏東市長林恊松提倡「生態城市」,卻延續前市長本案決策,破壞綠地和樹木的生長環境來蓋水泥建築,對照3月9日在千禧公園植樹節活動上發放樹苗及草花是一大諷刺(http://bit.ly/2ETXo2z)。

2️⃣30年前錯誤一犯再犯

公園是都市之肺,是依法留設的公共空間,30年前屏東市公所違背公園性質,在和平公園用地興建大型水泥設施,被縣長 蘇貞昌 勒令停工,綠盟呼籲市公所不要再犯下過去類似錯誤,請市公所迷途知返,共創環境、社區、公所三贏!

3️⃣本案諸多法令質疑,#裁定續建我們不服

市長今年1月17日才在「中正里及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新建工程 」協商會上,向屏東和平公園護綠聯盟成員承諾,後續處理會讓「大家心甘情願、心服口服」。日前2月21日市公所舉辦說明會,市長卻在諸多法規、行政程序質疑尚未釐清前,裁定本案續建(http://bit.ly/2U70Yvk)。截至目前為止,屏東市公所仍無法提出依法須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核准的「整體性計畫」,向社會大眾說明本案興建於法有據。

▶詳細疑義說明請見:https://goo.gl/rwxFBu

市公所無法針對上述疑義提出合理、合法說明以及文書資料,聯盟將備妥本案疑義文件向監察院陳情。

20190219_圖解和平公園護綠事件

社區居民非常喜歡屏東和平公園環境。

大約在五個月前,我們突然看見公園靠近華夏路側架起鐵皮圍牆,

多方詢問下才知道原來公園內要興建—— 中正里和華山里的社區活動中心。

而且市公所也發.包.了‧‧‧‧‧‧

據我們所知,因應高齡化社會, 縣長推動社區照護政策(長照、關懷據點),

社區活動中心是配合政策興建的公共建設(縣府撥地讓公所使用)。

看起來縣府立意良善, 那我們為何發聲呢?


我 們 質 疑

(一) 象徵城市之肺的綠地越來越少

空氣都已經那麼糟,城市裡的開闊視野又難得,代表城市之肺的公園綠地更是越來越少, 一棟建築物蓋下去就是50年、100年, 綠地換水泥是不可逆的,值得嗎? 難道要留給子子孫孫更多的水泥叢林嗎?

(二)與市長「生態城市」施政方向背道而馳

占用公園綠地興建「中正里及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與市長「推動『生態城市』為屏東市定位及發展目標」以及「空地就是綠地為目標,協調各單位公有空地由公所闢為開放草坪,增加更多綠地,改善空氣品質,改變市容景觀,增加市民休閒空間」 政見背道而馳

(三)「社區活動中心」規劃,發包前未徵詢社區居民意見

本案自2018年8月3日第一次招標,歷經6次招標決標。建案名為「社區活動中心」,實際上附近居民在本案發包前根本沒有被徵詢、參與過一場規劃說明會。以綠盟住在公園附近的成員而言,直到10月下旬看到鐵皮圍牆豎起,多方詢問下才知道是要興建社區活動中心。

(四)缺少「活動中心」必要興建的評估數據

按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遵循比例原則為之,其中,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興建社區活動中心是以增加中正里、華山里里民的社區活動的空間換取/減損公園綠地、樹木的生長環境面積。

根據2018年12月20日本案協商會議紀錄,屏東市公所興建活動中心旨意「係配合中央政策全力推行長照2.0及增設關懷據點,落實高齡長者的照護,讓長者可以就近在熟悉的環境中參加社區活動、接受志工服務,享受樂活的生活,保持身心健康,並可增設青少年 K書中心、圖書館,舉辦各類活動,提供當地居民休閒休憩優良環境」。我們從「屏東縣福利地圖」 篩選中正里、華山里地理範圍內可能提供租用「社區活動、長照2.0服務」任一功能之開放場所,含有:社會福利館、老人文康活動中心(前兩者皆位於和平公園內)、屏東基督教醫院、屏東市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級單位)、屏基護理之家、和平國小、台灣基督教信義會屏東教會(目前中正里社區關懷聚點使用場地)、聚樂部等至少8處場所。

市公所須盤點週邊如上述類似可租用的公私有場所,以及公部門現有資源是否已經充分使用?是否目前已善盡現有設施且不敷使用,才須另興建活動中心?如上述問題均未經評估即動工,則興建社區活動中心所欲達成之目的,以及其所造成綠地被破壞之結果,兩者相較顯失均衡。

(五)缺少「整體性計畫」與「應保留和平公園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綠覆地」的核准條件證明

市公所興建「中正里、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之決策,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之限制,應有「整體性計畫」與「應保留和平公園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綠覆地」,請市公所提出文書資料。

  1. 「中正里、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之設置,屬於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第2段所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之對物一般處分。「對物一般處分」為行政處分之一種,又按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1項,行政處分屬於行政行為之一種。行政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市公所為行政機關,其為和平公園內里民活動中心之公物設定,屬對物一般處分,應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限制。
  2. 再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應受附表限制,附表中「乙、平面多目標使用」的公園類別第4點「民眾活動中心」之多目標使用,主管機關之核准條件包括應有「整體性計畫」、「應保留公園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綠覆地」。
  3. 本案缺少「應保留和平公園總面積1/2以上之綠覆地」之證明

我們採用美國國家森林局開發出的 i-Tree Canopy軟體(臺灣農委會林試所亦引入使用)檢驗和平公園的綠覆地(區域內植栽垂直投影於地面之面積均屬之)。數據顯示一旦興建社區活動中心,推估公園內綠覆率介於41.43%至44.87%之間,違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提及「保留和平公園總面積1/2以上之綠覆地」。

(六)公所未回應是否依前法第4條,備具申請書及「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向縣府申請核准

縱然屏東市公所備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提及「整體性計畫」、「應保留和平公園總面積1/2以上之綠覆地」核准條件,還需依該法第4條申請書及「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向縣府申請核准,迄今綠盟未能獲得相關單位回應。

(七)市公所主張其興建「中正里及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之行為已有《屏東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之授權,故不須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申請多目標使用,其法律見解顯然錯誤

屏東市公所於2018年12月23日(錄音檔5分17秒處http://bit.ly/2CfmerD)、2019年1月17日(http://bit.ly/2UwXQJb)與社區居民協商會上,指出《屏東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3款第5目,公園內得視規模性質及環境需要,於文藝區內設置集會堂。

市公所主張「中正里及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屬本條之「集會堂」,《自治條例》已允許里民活動中心蓋在公園內,因此得作為興建活動中心之合法依據,不需要再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取得核准。

本案興建「社區活動中心」之決定,受《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第4條之限制。也就是說,按《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依「附表」之規定(屏東市公所並未提及本案符合第3條第1至7款「不受附表限制」之情形)。

而《自治條例》第5條之集會堂,即「中正里及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屬本法第3條附表內平面多目標使用之公園用地類別的「集會所、公園活動中心」,主管機關之核准條件包括應有「整體性之計畫」、「應保留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之綠覆地」。

因「社區活動中心」於公園用地興建,屬於公園用地類別之平面多目標使用,屏東市公所同時應依《多目標使用辦法》第4條,備具下列資料,向該管縣(市)政府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之核准。

訴 求

維持和平公園綠地,屏東市公所應立即取消「屏東市中正里及華山里社區活動中心新建工程」。

(一)本案發展應扣連市長「生態城市」施政理念

請市長屢行政見,依「推動『生態城市』為屏東市定位及發展目標」以及「空地就是綠地為目標,協調各單位公有空地由公所闢為開放草坪,增加更多綠地,改善空氣品質,改變市容景觀,增加市民休閒空間」施政方向努力。

(二)請屏東市公所提出必要興建的評估數據

市公所與兩里里長應盤點周遭社福資源與設備,結合社區需求規劃地方照護服務,提供財務、人力等援助。若仍有興建活動中心之需求,請市公所出示必要興建的評估數據。

(三)依都市計畫法子法規定,市公所應提出興建整體計畫向縣府申請核准

呈前述,即便市公所具備合理、合法的必要興建評估數據,也應該遵循〈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應提出興建活動中心的「整體性計畫」與「保留和平公園總面積1/2以上之綠覆地」的核准條件證明,並依該法第4條,備具申請書及「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計畫」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核准後才能動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