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申訴評議辦法」,本校學生對於本校就其有關生活、學習與受教權益所為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辦法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處提出申訴。
然而,同學若對師培課程成績有疑義,需要先向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提出申訴,申訴未果再進入校方申訴管道。課程部為大家整理中心成績申訴程序,期能降低授課教師給予不合理成績的可能性。
A:
1.本校學生對於本校就其有關生活、學習與受教權益所為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辦法向申評會提出申訴。
2.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本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者。
A:
1.申訴應自處分到達之次日起 30日之內提起之,逾期不受理。
2.申訴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限未提起申訴者,得於不可抗力終止事由後 10 日內向申評會聲明理由,請求受理。
3.期限之末日為本校之休假日者(不包括寒、暑假),以其休假末日之次日代之。
A:受理申訴單位是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由生輔組代表受理申訴申請及召開委員會議。
A:申訴應以申訴書書面向申評會提出。
A:申評會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 30 日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 1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2 個月。但涉及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不得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