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以其經營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內之建築物為保險標的,投保火災保險及地震保險,並應於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金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保險理賠金存入急難支出專戶。
前項保險之保險金額,以不低於該建築物之實際現金價值或該建築物之重置成本之百分之三十,二者較高者定之。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內之建築物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者,其經營者經向三家以上保險公司提出第一項保險之要保,無公司承保者,於出具三家要保證明報經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後,自核准之日起得免辦理保險,其所收之管理費運用於急難支出之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五,不受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註:建築物之重置成本=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 + 建築物裝潢總價
一、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
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上述各類建築物構造每坪單價×各類建築物使用面積(含公共設施)
說明:
1.上表每坪單價僅適用於一般加強磚造或鋼筋混凝土造之建築物,鋼骨造建築依上表每坪單價另加百分之十六計算;磚、木、石及金屬構造每坪單價新台幣34,000元;特殊或其他構造之建築物另行約定。
2.外島地區造價比照新北市造價標準計算。
3.交通運輸不便地區應酌增單價。
4.上表造價不含土地價格。
二、建築物裝潢總價
建築物裝潢總價=每坪裝潢單價×各類建築物使用面積(不含公共設施)
說明:
1.一般裝潢每坪加新台幣10,000元至100,000元。
2.豪華型裝潢另行約定。
三、建築物之重置成本=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建築物裝潢總價。
四、製表單位: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製定
五、實施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