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與案例專題
中國醫藥大學科法碩士學程
*課程概述
2017年12月立法院三讀通過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其中,關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的情形,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導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此一修法,也被視為是為國內長期爭議的醫療事故刑事責任問題所作出的立法回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既然該條文內容本身理應是刑事司法在判斷上的當然要求,則問題的根本所在或許並不在於注意義務內容的指引,而在於司法實務在劃定判斷對象與範圍的行為與因果關係,以及過失責任的判斷上長期所呈現出概念混淆、判斷架構不嚴謹的傾向,從而導致冗長的審理與判斷上的不確定性。如此一來,在連最基本的刑法概念都未能清楚掌握的情況下,在本次修法後,司法實務見解是否就能有所新的開展仍有待觀察。 基此問題意識,本課程預計以醫療事故中所涉及的刑法概念為主題進行講授與專題討論,希冀能藉此深化修課同學的法學素養與思辨能力,並訓練其從事法學研究方法之基本能力。未來不論在從事醫療或是法律實務工作,都能有精確的視角面對醫療事故的相關議題。
藉由醫療過失的刑事判決研析,深化修課同學的法學素養與思辨能力,並訓練其從事法學研究方法與實務工作之基本能力。
【總論醫療過失課題】—以醫療法第82條增修為楔子
【比較法視角】
英美法的狀況
日本法的狀況
【無照醫美致死案】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587號判決
【婦產科回診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醫上訴字第7號判決
【戒毒致死案】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580號判決
【Tegretol藥物案】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37號判決
【顯影劑注射致死案】
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19號判決
【頭部撞擊未留院觀察案】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0號判決
【邱小妹人球案】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醫上訴字第3號判決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19號判決〔邱父〕
【未經同意變更術式案】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醫上易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