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內容:
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配偶。
直系血親。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子女、養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兄弟姐妹、伯叔姨舅姑、姪子(女)、外甥子(女)。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被看護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
資格一 : 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經醫療機構評斷認定35分以下有全日照護需要。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經專案評估認定60分以下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資格二 : 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申請重新招募外籍看護工者,免重新評估三類對象,被看護者需曾經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
被看護者現為80歲以上。
被看護者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足、脊隨損傷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疾病。
被看護者持有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或極重度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平衡機能障礙
智能障礙
植物人
失智症
自閉症
染色體異常
先天代謝異常
其他先天缺陷
精神病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申請人及被照顧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診斷證明書影本(60天內有效)或殘障手冊(正)影本
首次申請需要需要參加雇主聘前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