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家庭看護申請資格
製造業申請資格
家庭幫傭申請資格
養護機構申請資格
移工工作資格及規定
目前開放移工來臺從事的工作為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製造工作、外展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
來臺年齡
移工來臺年齡為16歲(含)以上,另從事家庭外籍看護工及幫傭年齡須20歲(含)以上
工作年限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明定,移工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惟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經許可者,且符合本部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等規定文件申請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
印尼 (Indonesia)
菲律賓 (Philippines)
泰國 (Thailand)
越南 (Vietn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