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大湖國民小學校園禁菸實施規定
98.08.31 教師晨會通過
一、為落實校園菸害防制,維護教職員工生之身心健康,確保環境衛生及淨化空氣品質,特依據「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制定「苗栗縣大湖國民小學校園禁菸實施規定」(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包含本校教職工生、廠商及進入校園內洽公、交誼之校外人士或訪客。
三、本校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四、本校校園內皆為禁菸區,室內、室外均屬禁菸範圍。校內不得販賣菸品或張貼菸品廣告,且不得從事菸品之推廣、促銷活動。
五、違反禁菸行為包含亂丟菸蒂、吸食、咀嚼菸品或於校園內攜帶持有點燃菸品之行為。
六、全體教職員工生對於校園內違反上述第五條行為者,均有勸阻之義務與權利;經勸導而拒不合作者,人人皆可舉發。
七、經被舉發吸菸者,依其身分分別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教職員工違規案件,由人事室查證屬實後議處。
(二)學生違規吸菸者,依學生奬懲規定辦理。
(三)未滿18 歲之學生違反禁菸規定者,除依學生獎懲規定議處外,應接受學校辦理之戒菸教育。
(四)校外人士依「菸害防制法-第六章罰則」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菸害防制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