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營造業

相關法令條件

  • 相關條件

    • 公司名稱須有「XX營造廠」、「XX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 申請一律從丙等開始申請之後才能升級

      • 甲等: 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 乙等: 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 丙等: 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以上

  • 人員相關條件

    • 專任工程人員1人以上,專任工程人員應備資格如下

      • 須具備有2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

      • 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

    • 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 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

  • 營業場所相關條件

    • 登記地址必須能當辦公室使用

    • 房屋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及分區使用證明

    • 若房屋非負責人或公司所有,須辦理房屋租賃公證

應備資料

  • 專任人員技師登記證書

  • 二年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證明(需經公證)(註)

  • 房屋租賃合約書(需經公證)

  • 專任工程人員大頭照7張

  •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 或 商業登記抄本

  • 公司印鑑章、負責人印鑑章

  • 需加入同業公會


(註)

初任專任工程人員2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須提供勞保投保資料表、所得清單或薪資扣繳憑單、經歷證明書(需經公證)、服務證明書以供證明。(非初任專任工程人員亦即證書背面經主管機關已批註經歷者免附上述資料)

以上係簡要說明,僅供參考,更多詳情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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