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會計師簽證
資本簽證
提醒事項
資本額登記不實之法律責任(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設立登記之期限(公司登記辦法第2條)
公司應於下列情事完成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
有限公司:章程訂立;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
*未在規定期限內檢具文件辦理登記,處 1萬元 以上 5萬元 以下罰鍰。(公司法第387條)
財務簽證
所需財務簽證之情形:
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營收超過1億元或員工超過100人
銀行融資金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
稅務簽證
所需稅務簽證之情形:
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 師查核簽證申報。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應做稅務簽證申報:
銀行業
信用合作社業
信託投資業
票券金融業
融資性租賃業
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及保險業
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
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000仟萬元以上者
除上述外,年營收在1億元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