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直接總結不囉嗦:
一、確認緊急
→速報採購核決人,視需要簽限制性招標
→徵得監辦單位授權先行自行辦理
→核准後辦理比價/議價
→事後補核備程序並保留相關文件。
二、緊急與否,可以「是否關係到人命」為判斷依據。
三、省略的程序須送採購核決人(或其授權人)核准同意。
四、若須跨單位監辦,應徵得監辦單位同意後始能自行監辦。
五、因應新冠肺炎之採購,符合緊急採購程序。
貳、詳細論述如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105-1-2條:「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22-1-3條:「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因防範新冠肺炎與人身安全相關,適用上述條件。
三、可參考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
四、應經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緊急處置,核准文件應載明招標及決標不適用條文。
五、對應監辦機關事前授權自行監辦,並於事後報備。
六、時間不及訂約或確定總價者,至少要有書面文件佐證,並至少先行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
【上述論述僅供參考,最終裁量權應依企業採購作業程序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策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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