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直接總結不囉嗦:
一、「對價關係」以白話來說,即雙方都有為此標的特別投入資源(都有付出),即為對價關係。
二、「付出」不限形式,錢、人力、設備、...都算。
貳、詳細論述如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9款:「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
二、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0款,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為對價,⽽無其他⽀出者,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價值認定之。
三、相關案例:機關將廣告版⾯提供廠商進行行銷,其廣告收入為該機構之機會成本(不給廠商使用,可以提供給另一個廠商賣錢)。
【上述論述僅供參考,最終裁量權應依企業採購作業程序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策為主】
#對價關係 #判斷 #付出 #形式 #支出及收入 #價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