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直接總結不囉嗦:
一、開口契約:期間內不確定需求數量,併為一案先行議定單價,後續減省招標及採購程序時間依約辦理。 [相關規範:點我前往]
二、後續擴充:先行與廠商約定好日後相同需求之承攬條件。
三、共同供應契約:跨機關亦使用之契約 (經廠商同意授予訂約機關以外之單位相同承攬條件)。
貳、詳細論述如下:
一、定義、用途、採購金額認定、辦理、消滅及其他相關注意事項,詳下圖整理:
【上述論述僅供參考,最終裁量權應依企業採購作業程序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策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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