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9年10月05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
二、新竹市政府109年4月7日府教輔字第1090052630號。
貳、使用規範
一、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 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 終端裝置。
三、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以學習及緊急聯繫為主,並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學生若有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之需要,家長須提出申請表並具名同意,未經校方允許使用之 行動載具,禁止於校園中使用。
(二)上課期間應以關機為原則,使用行動載具須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 並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s。
(三)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四)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五)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 範。
(六)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七)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四、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若使用行動載具違反上述規範或未依規定申請攜帶到校,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 知家長領回。
(二)若有攜帶行動載具之必要,須負自行保管之責,請家長謹慎評估。
(三) 未依規定申請之行動載具,亦須自負保管之責。
五、學校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 方式及人體保健(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相關資訊。
六、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公布於本校網站,修正時亦同。
文件下載:學生使用行動載具裝置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