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規定
113年 10 月 23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 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本校學生為鼓勵、引導學生正常發展身心,養成良好生活習慣,並培養優良品德,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依新竹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民國113年9月19日發布),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未盡事宜,均依「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下簡稱「輔導管教學生辦法」)及「新竹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以下簡稱「國小獎懲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本校為辦理學生獎勵管教事項,設獎勵管教委員會(以下簡稱獎管會),獎管會之組成,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人員代表,其中學務處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學校教師代表。
(三)學校家長代表。
校長得聘學生代表擔任獎管會委員。
獎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學校教師代表與學校家長代表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獎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四、 獎管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訂定或修正本校學生獎勵管教規定。
(二)審議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
(三)審議其他重大學生獎勵措施或管教措施。
五、 獎管會由學務處主任擔任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代理主席一人主持會議。
獎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獎管會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入前項出席委員人數。
六、 本規定第四點第二款至第三款獎勵管教事件,應由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獎管會討論決議。
七、 學校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一) 一般獎勵案件屬班級事務者,由導師或任課教師獎勵之。
(二) 屬學校行政處室事務者,由各相關處室獎勵之。
(三) 具體實施方式如下:
1. 口頭嘉勉。
2. 兒童朝會公開表揚。
3. 獎狀、獎品(或獎金)。
4. 公布或報導優良事蹟。
5. 其他不屬於上列方式之獎勵。
教師、學務處、輔導處(室)或學校對學生得採取教育部訂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第七條規定一般管教措施。
學務處及輔導處(室)對於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顯已妨害現場活動,得視情形採取本校修訂之「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一點特殊管教措施。
本校獎管會討論決議後,學校視情形採取本校修訂之「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三點特殊管教措施。
八、 學校教職員工對處理學生獎勵與管教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及配合說明之義務。
九、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