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規定
113年 10 月 23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 新竹市東 區 關埔 國民小學 以 下簡稱本校 為鼓勵 本 校 學生 為鼓勵、引導學生正常發展身心,養成良好生活習慣,並培養優良品德,建立符合社會規範
之行為,依新竹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民國 113 年 9 月 19 日發布 ),特訂定本 規定 。
二、 本規 定 未盡 事宜, 均 依 「 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 以 下簡稱「 輔導管教學生辦法」 及 「 新竹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學生獎懲辦法 」以 下簡稱 「國小獎懲辦法 」 等 相關規定辦理 。
三、 本校為辦理學生獎勵管教事項,設 獎勵管教委員會以下簡稱獎管會 )),獎管會之組成 ,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行政人員代表,其中學務處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學校教師代表。
(三)學校家長代表。
校長得聘學生代表擔任獎管會委員。
獎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學校教師代表與學校家長代表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獎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同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四、 獎管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訂定或修正本校學生獎勵管教規定。
(二)審議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
(三)審議其他重大學生獎勵措施或管教措施。
五、獎管會由學務處主任擔任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代理主席一人主持會議。
獎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獎管會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入前項出席委員人數。
六、本規定 第四點第二款至第 三 款獎勵管教事件,應由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
獎管會討論決議。
七、 學校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一 ) 一般獎勵案件屬班級事務者,由導師或任課教師獎勵之。
(二 ) 屬學校行政處室事務者,由各相關處室獎勵之。
(三 ) 具體實施方式如下:
1.口頭嘉勉。
2.兒童朝會公開表揚。
3.獎狀、獎品(或獎金)。
4.公布或報導優良事蹟。
5.其他不屬於上列方式之獎勵。
教師、學務處、輔導處室或學校對學生得採取 教育部訂定之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 第七條規定一般管教措施 。
學務處及輔導處(室)對於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顯已妨害現場活動, 得視情形採取本校修訂之「 新竹市東區關埔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一點特殊管教措施。
本校獎管會討論決議後,學校視情形採取 本校 修訂 之 「 新竹市東區關埔 國民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生辦法」」第第二十二十三點三點特殊管教措施特殊管教措施。
八、 學校教職員工對處理學生學校教職員工對處理學生獎獎勵與管教勵與管教事件,均有提供相關資料及配合說明之義務。有提供相關資料及配合說明之義務。
九、 本本規定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