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儀容規定110.3.24
壹、 依據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2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14566 號函辦理。
二、 依據新竹市政府110年2月9日府教學字第1100034099號辦理。
三、 性別教育平等法第12條、第14條。
四、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貳、 目的
為使學童能自主負責成為自己身體的主人,養成注重服裝儀容整齊與清潔 之習慣,培養學生自治、自理與自主的精神及端莊優雅的氣質,並能遵守 團體紀律落實生活教育之精神。
參、 學生服裝之規定
一、 本校校服為黃色與灰色並印有關埔校徽的運動服。
二、 學生平日穿著便服,逢體育課時則以運動服為原則,此外並無硬性規定,一切以保健、舒適追求身體健康為主要原則。
三、 遇全校性活動則以穿著校服為主。
四、 季節交替時,學生視個別身體狀況和需求,自行審酌加減衣服以保健為主要考量,學校不統一規定換季時間。
五、 遇天氣變化太冷時,可自行採內加、外加方式處理,並無須一定要穿 著運動服,一切以個人健康為考量。
六、 代表學校參加比賽的團隊或因其他原因,必須於部分時段與原屬班級 學生著不同服裝上課或活動時,經相關教師同意後得於該時段換穿其他服裝。
七、 若因貧困、身體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而無法穿著校服,得向導師報告,作個別處理。
八、 穿著之服裝,以合身為原則,應注意整齊清潔。
肆、 儀容注意事項:
一、本校並無限制學生髮式,頭髮以自然、乾淨為原則。
二、臉、耳、四肢、身體著重清潔,以身體健康為原則。
三、指甲定期適量修剪,以保持個人衛生。
四、非因腳傷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可穿著拖鞋、奇裝異服到校。
伍、 注意事項
一、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之精神。
二、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 服務上之差別待遇。」第 2 項規定「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 境。」且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 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 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三、 本校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需考量學生在生理上、心理上、宗 教上、經濟上等之特殊需求,給予學生多元選擇,並尊重其抉擇,以 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且不得因服裝儀容問題據以處罰學生。
陸、本要點經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