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導護
臺中市維護國民中小學學生上下學安全實施要點
臺中市維護國民中小學學生上下學安全實施要點
105年3月30日府授教社字第1050062885號函訂定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維護本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上下學安全,加強校園周邊通學環境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上下學安全由學生家長、全體教師及社區志工共同參與,並由學校教師、學校家長、社區或社會愛心人士,共同組成導護志工,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但孕婦與重、中度身心障礙者免於執行交通導護工作。
三、導護志工任務如下:
(一)協助維持學生上下學秩序及通過交通路口。
(二)導護志工執行任務時,針對違規車輛或駕駛人,得將違規事實記載後移請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
四、學校得結合警察機關、導護志工、愛心導護商店共同協助交通導護工作。
五、為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學校應負責下列事項:
(一)擬訂學生上、下學路隊編組計畫,並將交通安全教育融入各領域課程實施。
(二)妥適規劃家長接送區,使家長能妥善安排接送學生上下學,以保持校園周邊的交通順暢,維護學生安全。
(三)教師參與執行導護志工任務時,學校應妥適安排導師課務與級務工作。
(四)協助通報學童通學路段公共設施缺失、商店住家妨礙學童行進設施等,報送本府教育局,以提報道安會報或採專案方式研商解決措施。
(五)研擬其他有關學童通學安全之守護事項。
六、本府教育局應於每學年開學後辦理新進導護志工基礎訓練。各校得視實際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導護志工專業訓練,以提升導護志工相關知能。
七、導護志工值勤時,應著制式服裝、配件,並遵守交通號誌、標誌、標線及相關法規。因故未能服勤時,應事先協調其他導護志工代理執行勤務。
八、為健全校園周邊通學環境及充實危險路口指揮人力,學校有特殊需求者,得專案報請本府教育局邀集交通、警政等相關機關,針對個案協助改善。
九、導護志工因執行交通導護工作而涉訟者,除教師應依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辦理外,由本府教育局為其延聘律師並提供必要協助。
十、學校教師於執行交通導護工作,發生意外事故者,得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由本府教育局發給慰問金。
十一、學校教師因擔任交通導護超時工作部分,得累計時數,累計達四小時者,在不影響正常教學下,於六個月內擇無課務時間核實補休,並由本府教育局核予行政獎勵。教師每週執行學生交通導護時數(上學前及放學後)合併計算且以一小時為單位,超過一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
十二、績優導護志工經學校推薦並經本府評選後,除由本府公開表揚外,並提報參與交通部金安獎表揚。
十三、學校應於現有經費中酌予支應每日導護誤餐費及導護意外保險投保;經費不足者,得專案向本府教育局申請補助。
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國民小學導護輪值工作實施計畫
臺中市潭子區頭家國民小學導護輪值工作實施計畫
壹、依據: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101年10月5日中市教社字第1010073119號)
貳、實施目的:
一、執行學校計畫,加強學務工作之實施,確實推行生活教育及安全教育。
二、輔導學生實踐生活規範,以養成良好、整潔的生活習慣。
三、指導學生上、放學路隊,維護學生交通安全及處理偶發事件。
參、編組與職責
一、導護工作督導:校長、四處主任、生教組長。
二、總導護:
(一)協助推行生活教育及安全教育。
(二)主持每日放學與每週學生朝會。
(三)午間巡視教室及校園、隨時注意學生安全。
三、導護老師:
(一)維持學生上放學交通安全事宜。
(二)協助推行生活教育及安全教育。
(三)於晨間活動時間、午間巡視教室及校園、隨時注意學生安全。
四、機動導護:協助支援懷孕及公假教師值週導護工作。
肆、實施方法:
一、導護工作值週:自上週導護交接後至本週導護交接前。
二、依照導護輪值表站崗位置排定,每週設總導護、導護老師共同輪值。
三、導護人員應運用學生糾察隊協助推行各執行項目。
四、導護工作移交於每週五下午下課時間交接(遇假期彈性調整交接日期)。
五、導護工作時間:每日7:00至放學後學生放學路隊通行完畢止。
六、導護老師執勤期間請務必穿著識別制服。
伍、導護編組:
一、 依教師人數予以適當編組,每週一組輪值,每組七人(設總導護一人,另六人為導護老師,設置機動組老師若干人)。
二、 站崗位置:
(一)上學時段
1.總導護:全校巡視
2.導護一、二:大門
3.導護三:中門
4.導護四、五:校內各樓層生活競賽評分
5.導護六:側門
(二)放學時段
1.總導護:全校巡視
2.導護一:大門
3.導護二、三、四、五:頭家路與得福街口。
4.導護六:全校巡視
陸、機動導護組成與支援條件
一、無減課之各學年主任與科任主任。
二、學校教師導護編組後,無法成組之教師為機動導護,以教師之年資加上年齡的總和較高者為編組之優先順序。
三、調派機動導護組支援之條件:
(一)懷孕教師
(二)公假老師(無代課教師代理或代課不足半天者)
(三)身心障礙教師(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代課教師導護工作時間(代理公假、婚假和喪假之代課教師)代課半天需執行半天的導護工作,代課一天需執行一天的導護工作。
五、個人休、補、事、病假需自行找代理人值週導護工作。
柒、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