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校「教師培育教學第二專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如附件一,因應未來教授科目需要,或針對不同專業背景與系所需求研擬相關專長轉型及有意願培訓教學第二專長之專任教師為培訓對象。
二、有意申請培育者填具附件二「教師培育教學第二專長申請表(含培育計劃書)」後,經原系(所、中心、科、學程、通識教育學院)主管及擬申請教學第二專長對應系所主管、院長、人事室審核後,並經行政程序核定,始得進行第二專長之培育。
三、教師修讀與第二專長有關之學位或學分班,於每學期修業期滿後,填寫附件三「師申請培育教學第二專長進修補助暨心得報告表」,檢附繳費明細及收據、當學期成績績單或學分證明,經原單位主管及擬申請培育教學第二專長對應系所主管、院長、人事室審核後,經行政程序核定,始得依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申請經費獎補助。補助說明如下表
修讀類別:專科、學士及碩士之學位或學分課程
補助項目:學分費、學雜費
補助金額:就讀本校:每學期陸萬為上限、就讀外校:每學期伍萬為上限
*就讀本校者,就讀系所不得為受聘單位,且進修期間不得於進修系所有授課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