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協會辦理身心障礙學生獎助學金計畫
91年8月訂定實施
109年5月修正
110年5月修正
一、依 據:
(一) 本會章程第五條、第六條。
(二) 本會年度工作計畫辦理。
二、目 的:
(一) 協助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與復健,增進身心障礙學生自立能力。
(二) 規劃身心障礙學生福利活動,以促進樂觀進取的精神。
(三) 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就業,以增進獨立生活能力。
三、指導單位:
(一) 台南市政府教育局
(二) 台南市特殊教育中心
四、主辦單位:台南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協會
五、申請資格:
(一) 本會團體會員學校之學生領有身障手冊之學童(五足歲以上,含在家教育學生)。
(二) 當年度或近期未領取公家機關身心障礙學生獎學金及未享有就學公費者。
(三) 重新入會之學校需滿一年,方具備申請資格。
六、申請日期:約每年十一月,依當年度公文日期為準
七、獎助名額:以五十名為原則。
八、獎助金額:以每名新台幣伍仟元為原則,依申請個案之家庭清寒程度、障礙程度、醫療矯治需要程度及在學表現核定。
九、申請辦法:
(一) 級任教師填寫申請表(如附件)(請在本網站中各式表格下載)
(二) 檢附障礙手冊影本、
(三)清寒或其他證明
十、審查標準:由理監事及相關人士組成審查委員會,依清寒程度(低收入戶優先)、障礙程度(較嚴重者優先)、在學表現(優秀者優先)等順序予以審核。
十一 、本計畫經第九屆第2次會員大會核定後自109年5月起修正實施。
十二、本計畫經第九屆第3次會員大會核定後自110年5月起修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