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南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南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規劃、推動、協助本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導、醫療復健、就業福利等活動,提升身心障礙學生自立能力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特殊教育中心。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增進身心障礙學生自立能力
二、協助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與復健
三、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就業
四、規劃身心障礙學生福利活動及娛樂活動
五、其他身心障礙學生有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服務對象應具有下列前二項或第三項資格者:
一、設籍本市。
二、本會團體會員學校(單位)之在籍身心障礙學生。
三、其他經本會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對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具熱誠並設籍本市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市教育機構、團體或社會公益機構、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
三、永久會員:凡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經繳納永久會員會費後為永久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因年齡、設籍未符一般會員規定,得申請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外,其他權利、義務與一般會員相同。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理監事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一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二百元,團體會員每年新台幣二千元。一次繳交十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經台南市政府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南市社行字第七八0五八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