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2010/11/23 上午 08: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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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寄上"行政院衛生署99.11.11函".主旨:有關醫事人員及醫事機構是否可預定時間,提早辦理執業、歇業或開業、停業乙案,復請 查照。~詳情請參閱附加檔案.謝謝~ 社團法人桃園縣職能治療師公會 祕書處 99.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