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重區三重國小志願服務隊組織規定
(民國101年2月13日公布)
(民國103年10月13日修訂)
(民國104年6月28日修訂)
壹、依 據:
一、志願服務法。
二、新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三、新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輔導及管理要點。
四、新北市政府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保險實施要點。
貳、目 的:
一、整合社區人力資源,提高學校各項教育事務之效能。
二、彙整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力量,以造福莘莘學子。
三、結合義務協助學校之家長或人士,促進社會對教育之關懷及發揚人類善心。
參、主辦單位:三重國小輔導處(以下簡稱三重國小為「本校」)。
肆、召募時間、對象及方式:
一、召募期間:每年二月初及八月初。
二、召募對象:凡身心健全年滿16歲以上,具有犧牲奉獻、服務熱忱,願意擔任志願
服務工作者(以下簡稱「志工」)。
三、召募方式:配合新生家長座談、家長日活動,製作宣傳單及網際網路公告等方式。
四、實 習:召募後成為實習志工;實習志工必須持續服務滿四個月,始發給志願服
務證。
伍、訓練方式:
一、基礎訓練:依照志願服務法規定之課程,鼓勵志工們參加相關單位舉辦之基礎訓練
研習。
二、特殊訓練:依照本校業務特性規劃志工服務應具備之課程,提供志工特殊訓練研習
。
三、志工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後,呈報市政府核發服務紀錄冊。
陸、服務管理:
一、組 織:
(一)本校各服務項目之志工,總合稱為「三重國小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二)本隊置隊長一人,任期為三年。隊長之產生係透過志工全體大會,由本隊成員
共同推選之。任期內請辭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隊長互推一人代理至任
期屆滿。
(三)隊長得自行聘任輔導隊長一人、副隊長一至三人,並得置執行秘書、幹事、組
長等幹部若干人,以協助隊務之運作。
(四)志工協會之理、監事,由本隊成員透過志工全體大會,推選入隊年資滿二年、
每週排三班或三小時以上且服務情形良好之隊員,代表本隊參與協會之會務。
(五)本校志工隊組織架構圖:
二、開 會:
(一)本隊每年召開全體大會一次,每六個月至少召開幹部會議一次,均由隊長召集
之,並擔任會議主席。會中所提議之事項,需有各項會議成員人數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且經由出席人數二分之ㄧ以上表決通過,方得成為決議。
(二)除上述會議外,亦可透過全體隊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連署,召開臨時全體大會
。會議主席由出席者互相推選之。決議方式如前項所述。
(三)各項會議之決議,皆須再呈本校校長核可後,方得施行。
三、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
(一)依照「新北市政府志願服務證與服務紀錄冊申請及使用須知」辦理。
(二)志願服務的時數每月統計一次。全體隊員於每月底時自行核算,再交各組長登
記,並由負責登錄時數之幹部覆核後,按月登錄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
整合系統」。
四、志工服務須知:
(一)服務時,應穿背心、戴識別證,勿穿拖鞋,交通導護志工勿撐傘。執勤裝備是
公物,務必盡責保管。如不繼續服務時,裝備(背心及導護旗)請繳回。
(二)無法執勤時,請自行與熟悉勤務者換班或請其代班。為維護執勤者之保險權益
,換、代班之對象限定本隊之成員。
(三)個人資料如有異動者,為免損害權益,請自行通知輔導處與隊長,以利資料之
維護及填報。
(四)服務時,不遲到、不早退,務必確實於簽名單上簽名,以保障自身權益,俾利
時數統計與保險理賠之依據。
(五)出入校門,務必出示識別證,配合警衛作業。機、踏車應先熄火,勿以騎乘方
式出入,以維護學童之安全,並整齊停放於本校所規定之停車處。
(六)每學年度結束,發下服務班別調查表,調查並製作服務班表。學年中如有須調
整班表者,請自行協調並經雙方同意後,知會隊長更新班表資料。
(七)本隊之通訊錄只限隊員之間連絡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外流,以免觸犯個
人資料保護法。
(八)其餘未盡之規定,請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執行服務。
五、志工倫理守則:
(一)我願誠心奉獻,持之以恆不無疾而終。
(二)我願付出所餘,助人不足,不貪求名利。
(三)我願專心服務,事實求是,不享受特權。
(四)我願客觀超然,堅守立場,不感情用事。
(五)我願耐心建言,尊重意見,不越俎代庖。
(六)我願學習成長,汲取新知,不故步自封。
(七)我願忠心職守,認真負責,不敷衍應付。
(八)我願配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遵守規則,不喧賓奪主。
(九)我願熱心待人,調和關係,不惹事生非。
(十)我願肯定自我,實現理想,不好高騖遠。
(十一)我願尊重他人、維護隱私、不輕諾失信。
(十二)我願珍惜資源,拒謀私利,不牽涉政治、宗教、商業行為。
六、本隊隊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本校對之有求償權。從事學校學童上下學導護工作
之隊員,不受前述條件之限制,予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事宜。
七、本隊隊員違反服務須知,經勸告無效者,停止其服務;違反倫理守則,損害他人權
益或影響團隊聲譽,其情節重大並查證屬實者,得取消隊員資格。
柒、權利與義務:
一、權 利:
本隊隊員有以下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四)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六)本校之志工受有服務紀錄冊,得享有新北市政府所辦理之志工意外事故保險。
導護志工不論是否受有服務紀錄冊,皆享有志工意外事故保險。
(七)本校得斟酌現有之福利措施給予優惠;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隊員,因升學
、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二、義 務:
本隊隊員有以下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校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本校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本校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捌、保險與福利:
一、保 險:
(一)本隊隊員服務時之保險依據「新北市政府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保險實施要點」
辦理。
(二)投保範圍為志工值勤時段,以每人每日於本校指定之執勤時間發生意外事故(
含往返值勤途中)為主。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需提出值勤簽到簿。
(三)保險理賠之申請須於事故發生後10日內提出申請。
二、福 利: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辦理。
(二)全體隊員皆有憑志願服務證在本校圖書館借閱書籍之權利。
(三)為鼓勵隊員參與服務工作,每週服務三班或三小時以上者,方得領取本校所申
請之志工隊各項補助專款所購置之物品,惟物品數量少於全體隊員之總數時,
由服務時數之多寡依序發給。
(四)實習志工須服務滿一年後(實習期間併計),方得享有前項之措施。
拾、考核與獎勵:
一、考 核:
本隊隊員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校得註銷其隊員資格。
(一)本校每半年針對隊員個人考核乙次,違反志工服勤規定,或有不適任之情事
,經本校行政單位考核不佳者。
(二)請假超過一年以上者。惟因特殊情況長期未排班者,須主動向輔導處或隊長
請假,方可保留並核算志工年資,但志願服務證、執勤裝備須繳回。
(三)無故不到累計達五次以上者。
二、獎 勵: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及「新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二)、為鼓勵隊員參與服務工作,下列服務工作另加核服務時數:
1、擔任隊長、副隊長、組長等工作者,每學期加核二十小時。
2、參與運動會繞場者加核二小時。如有表演,參與者另加核二小時(不計彩
排時數),全天服務所核發之時數視放學時間而定。
3、參與故事媽媽或大愛媽媽之演出者,加核十二小時(含演出及彩排)。每
加演一場另加核二小時。
拾壹、經費來源:
一、本校之志工意外事故保險費用(如第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述),全額由市府補助。
二、其餘所需之經費由家長會補助或本校自行籌措。
拾貳、聯絡方式:
一、本校志願服務相關業務之承辦人員由輔導組長擔任。
二、本校志願服務工作之督導由輔導主任擔任。
拾參、本規定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