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隊導遊法規篇

領隊導遊法規篇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

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觀業字第0973000071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生效

一、本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係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

二、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向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核准後,持核准函向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旅行業全聯會)繳納新臺幣二百萬元保證金。

(一)成立五年以上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

(二)為省市級旅行業同業公會會員或於本局登記之金門、馬祖旅行業。

(三)最近五年未曾發生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繳納之保證金被法院扣押或強制執行、受停業處分、拒絕往來戶或無故自行停業等情事。

(四)向本局申請赴大陸地區旅行服務許可獲准,經營滿一年以上年資者或最近一年內經營接待來臺旅客外匯實績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最近五年曾配合政策積極參與觀光活動對促進觀光活動有重大貢獻者。

前項保證金,旅行業應於核准後三個月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應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

三、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注意旅客安全,善盡接待及活動安排事宜,並應依許可辦法、發展觀光條例、旅行業管理規則辦理。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代申請案應備文件及程序:

(一)旅行業辦理符合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應檢附下列文件,由負責人擔任保證人,送請旅行業全聯會依申請案送達次序依序核發接待數額,並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許可:

1.團體名冊,並標明大陸地區帶團領隊。

2.旅遊計畫及行程表。

3.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4.固定正當職業(任職公司執照、員工證件)、在職、在學或財力證明文件等,必要時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大陸地區帶團領隊應加附大陸地區核發之領隊執照影本)

5.大陸地區所發有效證件影本。(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影本)。

6.我方旅行業與大陸地區旅行社簽訂之合作契約。

(二)旅行業辦理符合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應檢附下列文件,依前款規定程序辦理(文件第三目至第五目需先由旅客送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審查):

1.團體名冊或旅客名單。

2.旅遊計畫或行程表。

3.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4.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護照影本。

5.國外、香港或澳門在學證明及再入國簽證影本、現住地永久居留權證明、現住地居住證明及工作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四、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組團及人數限制:

(一)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組團辦理並以團進團出方式為之,每團人數限十五人以上四十人以下,經許可來臺觀光之團體人數不足十人者,禁止整團入境。

(二)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每團人數限七人以上,經許可來臺觀光之團體人數不足五人者,禁止整團入境。

(三)符合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得不以組團方式為之,其以組團方式為之者,得分批入出境,不受團進團出之限制。

五、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行程之擬訂:

(一)應排除軍事國防地區、國家實驗室、生物科技、研發或其他重要單位。

(二)為確保軍事設施安全,凡經依法公告之要塞、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均不允納入大陸人民觀光行程。

(三)國軍實施軍事演習期間,得中止或排除大陸人士前往演習地區之觀光景點。

(四)安排參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

1.應於向移民署提出申請前,先至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網站(http://www.sipa.gov.tw)辦理預約登記取得入園預約單及通行識別碼,並於旅遊計畫書行程表中載明,併同送旅行業全聯會向移民署申請許可。登錄本局大陸人士來臺觀光通報系統時統一以新竹科學園區名稱登錄;其未事前列入行程表內,並經移民署許可者,不得提出申請。

2.參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應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公告之定點定線行程參觀須知辦理,非規劃之定點均不可停車、下車,亦不得參觀廠商。

(五)安排自由活動之比例,行程七日內者,得准許安排不超過一日自由活動;行程七日以上者,得准許安排不超過一日半自由活動。

六、旅行業辦理符合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每一團體應派遣至少一名符合許可辦法第二十一條接待資格者之導遊人員服務,且應安排導遊人員隨團住宿飯店。

七、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及範圍如下:

(一)每一大陸地區旅客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大陸地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三萬元。

(三)每一大陸地區旅客家屬來臺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

(四)每一大陸地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八、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符合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或辦理接待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向本局通報,並以電話確認:

(一)團體入境前一日十五時前將團體入境資料(含旅客名單、行程表、入境航班、責任保險單、派遣之導遊人員等)傳送本局。本局電話:0二-二七四九四四00,本局傳真:0二-二七四九四四0一、0二-二七七三九二九八。

(二)入境通報:

1.導遊人員應於班機實際抵達前三十分鐘內,依導遊人員接待大陸觀光團機場臨時工作證申借作業要點向本局(臺灣桃園或高雄)國際機場旅客服務中心辦理進入管制區之借證等事宜。

2.團體入境後二個小時內,導遊人員應填具入境接待通報表(如附表一) 依團體入境機場、港口向本局辦理通報,其內容包含入境團員名單、接待車輛、隨團導遊人員及原申請書異動項目等資料,並應隨身攜帶接待通報表影本一份,以備查驗。

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從港口入境者,導遊人員應於船舶實際抵達、旅客下船前一小時前,依進入港口管制區引導大陸觀光團入境通報作業流程(如附件一)辦理,並於團體入境後二個小時內填具前目規定之入境接待通報表向本局通報。

(三)出境通報:

1.團體出境後二小時內,由導遊人員填具出境通報表(如附表二),依團體出境機場、港口向本局通報出境人數及未出境人員名單。

2.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從港口出境者,導遊人員應依進入港口管制區引導大陸觀光團出境通報作業流程(如附件二)辦理,並於團體出境後二小時內填具前目規定之出境通報表向本局通報。

(四)離團通報: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如因緊急事故或符合本局所定下列事由,在離團人數不超過全團人數之五分之一、離團天數不超過旅遊全程之五分之一等條件下,應向隨團導遊人員陳述原因,由導遊人員填具團員離團申報書(如附表三)立即向本局通報;基於維護旅客安全,導遊人員應瞭解團員動態,如發現逾原訂返回時間未歸,應立即向本局通報:

1.傷病需就醫:如發生傷病,得由導遊人員指定相關人員陪同前往,並填具通報書通報。事後應補送公立醫療院所開立之醫師診斷證明。

2.購物或訪友:旅客於旅行社既定行程中所列自由活動時段(含晚間)從事購物、訪友等活動,視為行程內之安排,得免予通報。旅客於旅行社既定行程中如需脫離團體活動就近購物(限團體停留之縣市)或拜訪親友時,應由導遊人員填具申報書通報,並瞭解旅客返回時間。

(五)行程變更通報: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應依既定行程活動,主要行程如需變更(參觀景點、住宿地點、購物點等),應將變更行程之理由及變更後之行程,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但參觀新竹科學園區行程之變更(探索館除外),至遲應於參觀日前三日向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重新提出申請,於該管理局網站重新預約取得新入園預約單及通行識別碼,並向本局通報。

(六)違法、違規、逾期停留、違規脫團、行方不明、提前出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常等通報:

1.發現團員涉及違法、違規、逾期停留、違規脫團、行方不明、提前出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常事件,除應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並協助調查處理。

2.提前出境案件,應即時提出申請,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出境前應由送機人員將旅客送至本局(臺灣桃園或高雄)國際機場旅客服務中心櫃檯轉交航警人員引導出境。

(七)治安事件通報:發現團員涉及治安事件,除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外,並視情況通報消防或醫療機關處理,同時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並協助調查處理。

(八)緊急事故通報:發生緊急事故如交通事故(含陸、海、空運)、地震、火災、水災、疾病等致造成傷亡情事,除應立即通報警察機關外,並視情況通報消防或醫療機關處理,同時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

(九)旅遊糾紛通報:如發生重大旅遊糾紛,旅行業或導遊人員應主動協助處理,除應視情況就近通報警察、消防、醫療等機關處理外,應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

(十)疫情通報:團員如有不適,感染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除協助送醫外,應立即通報該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同時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

(十一)其他通報:如有以下情事或其他須通報事項,旅行業或導遊人員應填具申報書(如附表四)立即向本局通報:

1.更換導遊人員、遊覽車或班機,應通報所更換導遊人員之姓名、身分證號、手機號碼,遊覽車之車行、車號,或機場及航班。

2.團員臨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既定行程者,如入境停留日數逾十日,並應於該團離境前依規定向移民署提出延期申請。團員延期之在臺行蹤及出境,旅行業負監督管理責任;如有違法、違規、逾期停留、行方不明、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常等情事,應書面通報本局,並協助調查處理。

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符合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向本局通報,並以電話確認。但接待之大陸地區人民非以組團方式來臺者,入境前一日之通報得免除行程表、接待車輛及導遊人員資料。

九、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許可辦法修正發布前發生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未出境情形,治安機關辦理收容、強制出境等所需之費用,得由旅行業全聯會依其所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行業保證金收取、保管、支付作業要點以旅行業保證金代償。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許可辦法修正發布後發生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情形,每一人扣繳旅行業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由旅行業全聯會依其所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行業保證金收取、保管、支付作業要點,於扣繳期限內從新臺幣二十萬元保證金中預先扣除支付收容、強制出境等預估之平均費用後,將餘額送本局轉繳國庫。

前項扣繳每團次最多扣至新臺幣二百萬元,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情節重大致損害國家利益者,由本局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規定廢止其營業執照。

十、旅行業及導遊人員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同一團體應於同一航廈、港口同時入出境。如搭乘不同航班,班機抵達時差應於一小時內且應全團到齊後一起查驗通關。但有特殊狀況,得例外彈性因應。

(二)團體入境時應發給每名大陸旅客宣傳摺頁向其說明在臺旅遊注意事項,並請其填寫意見反映表,於出境前投遞機場旅客意見箱或送交本局。

(三)應注意國家機密及安全之維護,不得使大陸旅客從事與觀光目的不符之活動。

(四)大陸旅客在臺期間如有統戰之宣傳及活動時,應予勸止;如有不合理或違法要求,應予拒絕。

(五)應規範大陸旅客不得於軍事處所附近從事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六)對於部分團體或個人向大陸旅客散發傳單及光碟,應防止爭端發生;並應避免談論具爭議性、敏感性之政治話題。

(七)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租用遊覽車應簽訂租車契約,並依本局頒訂之檢查紀錄表填列、查核。團體出發前應留意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公布之大客車行駛應特別注意路段及禁行路段,以維旅客安全。

十一、本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違反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處理。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第53條之1,業經交通部於97年1月31日以交路字第0970085005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97年1月31日交路字第09700850051號書函副本、交路字第09700850052、09700850053、09700850054號函副本辦理。

二、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第53條之1修正內容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53條第2項:「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如下: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6千萬元。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2千萬元。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8百萬元。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1家,應增加新臺幣4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1家,應增加新臺幣2百萬元。」;第3項:「旅行業已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其履約保證保險應投保最低金額如下,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4千萬元。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5百萬元。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2百萬元。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1家,應增加新臺幣1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1家,應增加新臺幣50萬元。」

(二)修正條文第53條之1:「依前條第3項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之旅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局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同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金額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一、受停業處分,停業期滿後未滿2年。二、喪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觀光公益法人之會員資格。三、其所屬之觀光公益法人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足以保障旅客權益。」

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第3項規定,雖經交通部97年1月31日交路字第0970085005號令修正發布,惟旅行業依該項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者,尚須待其所屬觀光公益法人之履約保障機制經交通部認可後始得辦理投保作業,故在交通部尚未完成認可該觀光公益法人之程序前,請旅行業仍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四、檢送交通部發布令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第53條之1條文影本各乙份。(修正條文亦可由本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taiwan.net.tw→行政資訊→觀光法規→旅行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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