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經濟部105年1月4日再次解釋新公司法-員工酬勞之規定,特此通知!
經商字第10402436390號函規定:倘若公司不依新法修正章程訂定員工酬勞之分派,即無章程作為分派員工酬勞之依據,員工因此無法獲得酬勞之分派,公司亦不得僅就股東為盈餘之分派。
(即不修章程就無法分派股東股利,致使公司無法分配盈餘,於稅法上則會加收10%未分配盈餘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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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尚未配合修改新版公司章程之貴客戶們盡速來電!感謝您!
順 頌
駿業鴻圖、生意昌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