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業經總統公布,自105年1月8日生效,內容如下: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
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上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得適用上開二項規定。國稅局籲請民眾於完成中古車報廢或出口並換購新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委請新車經銷商、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如不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減徵條例適用期間
生效日
105/01/08
屆滿日
110/01/07
※ 注意!領牌車在定義上為“新古車”,不符合本條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