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易規則:
以繁體中文字為限,不得有他國文字。
兩公司特取名稱不同,視為不同公司。
兩公司特取名稱相同,且皆標明不同業務種類,不致渾淆者,視為不同公司。
特取名稱文字不包含:
地區名、新、好、老、大、小、真、正、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堂、記、行、號或社等文字。
地區名以公司所在縣市為限。
特取名稱相同時,業務種類不包含下列文字:
企業、實業、展業、興業、工業、商事等文字。
標明業務種類者,以一種為限。
特取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單字。
二、連續四個以上疊字或二個以上疊詞。
三、我國及外國國名。
四、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之名稱。
五、不當、不雅文字。
六、表明企業結合之文字:
關係、集團、聯盟、連鎖
行號
XX商店
XX商行
XX企業社
XX實業社
XX 美食坊
XX小吃店
*該縣市內不得重複
公司
XX有限公司
XX 無限公司
XX企業 有限公司
XX實業 有限公司
XX股份有限公司
XX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XX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不得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