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員若具有下列三項條件之一即可申請薪資仲裁(Arbitration):
1) 取得自由球員的身分,且獲得原屬球隊提出而本身也接受薪資仲裁。
2) 在原大聯盟球隊服務達三年但未滿六年,且該球員尚未獲得新一季的合約。
3) 在原大聯盟球隊服務滿二年(就是王建民去年的超級二年級生條款)、但未達三年,且
該球員在下一季 (即第三年球季) 服務滿 86 天。
在全聯盟服務二至三年的球員中,該球員的服務時間的排名在前 17% (但至少 86 天)。
下一季沒有合約。
※若母隊對已達薪資仲裁標準的球員提出non-tender(不續約),則該名球員成為自由球員("non-tender" FA);且被 別隊簽走時,母隊不會得到選秀補償。
若該球員接受薪資仲裁,將正式成為一名簽約球員,並須被放入該球隊40人保護名單內。
而該球員和球隊可繼續協議合約,若於隔年二月份都未達成協議,即會由 3 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團來決定該名球員的薪水;雙方須於一月中各自提出薪資提案並且不得再修改,仲裁團會從球員與球隊提出的二份薪資提案中,決定其中一份做為最終結果。
仲裁團所做決定具約束力,該球員將獲得仲裁團所決定的一份「標準且不保障(standard non-guaranteed)」薪資合約,並為期一年。(基本上即是所謂每年薪資仲裁的錢鬥案,目前是勞方取得較多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