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Jul 02, 2015 12:29:10 AM
全文請看 :http://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5/06/30/110084
我們日常生活經常會論及「平等」,「公平」,「公義」等等的概念,但大家有沒有真正思考如何才是真的「平等」呢 ?近代對公平問題進行過最深入的反思的,必定是自由主義大師羅爾斯,他將社會公義歸納為以下兩種原則。
(1)『公平機會平等原則』:機會需要在公平、均等的條件下,對所有人開放。
(2)『差異原則』:應對社會中處境最不利的成員給予最大的補助,減低差異。(Rawls,1972)
以下將使用此理論作為討論基礎。
在香港歷史上,男女平等的議題曾鄭重地在法院內被受深入的討論。2001年,平機會曾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控告教育局局長所監管的中學學位分配辦法違反性別歧視條例,事源於1998年,有一位女性的家長不滿其女兒的成績較同班的另一位男生好,但她所獲派的中學卻不及這位成績較差的男生優秀,便向平機會投訴。經過平機會連翻調查後,發現了教育局自開始,就一直實施男女分開派位(維基百科,2013),於是平機會便入稟法院控告當時的教育局局長。控方控告的內容包括:
(一)調整方法﹐在校內評核中﹐同校男生和女生採用不同的「性別曲綫」﹐ 調整分數計算學位分配。此舉可能會對男女校的個別男生或女生造成不利﹔
(二)男女分組派位﹐導致男生和女生的畫分派位組別分數不同﹐會令個別女生得到較差的待遇﹔
(三)男女校被教署要求一定的男女比例﹐即使女生比男生成績好﹐但由於女生學位限額已滿而被拒﹐較低分的男生反而被取錄。
教育局助理教育局局長曾寫信向平機會解釋﹐在升中派位的過程中﹐「男女有別」的原因。局方指男生在小學時期發展較緩﹐注意力沒女生那樣集中﹐在校內評核方面成績較女生為差。因此,為保障男生的利益﹐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四十八條A﹐他們才會採取特殊措施(星島日報,2001)。可是,最後法庭判平機會勝訴,教育局需要更改派位制度。
出現處理上的差異,基於教育局與平機會對「相同與差異」有不同的理解。就教育局助理教育局局長的回應可見,男女分開派位是基於教育局認為男生與女生在能力上並不相同,認為男生與女生是有差異的。但平機會卻認為男生與女生同樣是人,便應該受到相同的對待,可見平機會認為男生與女生是沒有差異的。究竟教育局原先的制度較為公平,還是更新了的制度較為公平呢?
假若我們細心去思考這問題,便不難發現,小六的男生與女生是有其差異性的。例如:近日美國匹茲堡大學早前利用磁力共振掃描,對一百二十八名年齡介乎八至二十八歲的男女,進行為期五年的腦部發展調查,以發現男童的腦部發育需時較長,最終會比女童遲兩至三年完成發育過程,女童腦部發育會較在青春期的男童早熟(東方日報,2015)。另外,不少研究指出女生在語文(閱讀及書寫)方面能力較強,而男生在數學及科學方面佔優。本地公開考試成績亦似乎證明這一點:女生在中英文科取得前三級成績比率均明顯較男生為高。然而,香港主流教育的考核標準卻特別重視語文科。在小學方面,用以競爭中一學位的呈分試,中英數比重均皆佔9、常識佔6,這樣的標準顯然讓女生佔優(文匯報,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