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Jun 16, 2015 6:42:27 AM
早前一單有關未來外母要求38萬元禮金的新聞引來全城熱議,男生大嘆如果有錢寧願用作首期亦不願給她,惟女友媽媽不肯讓步,更威脅女兒要斷絕母女關係。有人認為外母就如賣女無異;又有人認同男方沒有經濟能力就不應該結婚。男女平等的議題頓時又變成了熱話,而我認為香港的男女平等是一種迷思,現在就以這有關收禮金的新聞與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假如要探討要求38萬禮金是否合理,我們必須追查禮金的由來。禮金的由來要追溯到西周時期的六禮制度,所謂六禮包括了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這是男家向女家提親的一連串程序和禮儀。例如納采就是找媒人向女方的父親提出親事。而納徵的聘禮除了「大定」外(即過大禮),還會分為大聘和小聘。古代人一直認為生女兒會「蝕本」的,因為假若女兒嫁到外家的時候,她便成為了別人的生產力,而自小的供應育養會因她結婚後而變得一無所有,所以古人一向也不喜歡育養女兒。在《韓非子卷之十八》曾有如此說法-「父母之於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此俱出父母之懷衽,然男子受賀,女子殺之者慮其後便,計之長利也。」。當中的意思是指假若父母生了男孩的話,他們會受到恭賀,假若是女孩的話就會把她殺死,雖然他們同由父母所生,但父母會因為日後的長遠利益而狠心下手把女孩殺死,這種現象出於古人對男生的偏愛。所以,為了補償女方家庭的損失,便因而出現了聘禮的制度。大聘可視為給予對方父母的「養育費」,感謝他們將女兒養大。而小聘則是給予對方家庭用於嫁娶時所需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