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補助

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為何?

凡公保被保險人繳付公保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或繳付公保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生育給付之給付標準為何

以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額乘以2個月給付月數得之。

請領生育給付,應檢附書據證件為何?

請領生育給付,應檢具下列書據證件,送公保部憑辦:

一、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請領書(應經被保險人簽章及加蓋機關(構)學校印信或公保專用章)。

二、直撥入帳存摺封面影印本或領取給付收據。

三、嬰兒出生證明書或載有生母姓名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正本人事人員驗畢後退還),影印本應加蓋要保機關人事人員職名章或被保險人簽章,註明「與原本無異」字樣。

四、若為死產者,應出具由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

公私立學校研究所進修,嗣以安胎事由請事 、病假(含延長病假)其請假期間可否繼續進修 — 公務人員前經服務機關同意於公私立學校研究所進修,嗣以安胎事由請事 、病假(含延長病假),其請假期間可否繼續進修疑義

公務人員之配偶如未就業,公務人員得否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 — 公務人員配偶如未就業,得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疑義

公務人員懷孕懷有雙胞胎,其中一胎無心跳,得否請流產假及娩假 — 有關公務人員懷孕懷有雙胞胎,經診斷其中一胎無心跳,得否請流產假及娩假疑義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6條所定早產及分娩之認定標準 — 民國 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所定早產及分娩之認定標準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養育 3足歲以上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其公保保險費繳納疑義 —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養育 3足歲以上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其公保保險費得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自103年6月1日生效 — 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自103年6月1日生效,請查照。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表

放寬女性公務人員娩假限制,其提前申請之娩假並不限 1次請畢 — 新竹市政府人事處建議放寬女性公務人員娩假限制等事項

留職停薪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再度分娩,以書面申請回職復薪並申請分娩假 — 有關留職停薪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再度分娩,以書面申請回職復薪並申請分娩假,該職務原約聘職務代理人得否於上開請假期間免經公開甄選及繼續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