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檢查


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規定

一、依據行政院 89 年 11 月 9 日台 89 院人政給字第 211130 號函、教育部 90年 3 月 27 日台(90)人(三)字第 90034994 號函、90 年 6 月 26 日台(90)人(三)字第 90089498 號函、90 年 9 月 7 日台(90)人(三)字第 90121865號函及 95 年 6 月 21 日台(95)人(三)字第 0950089819 號函辦理。

二、檢查對象: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公教人員、駐衛警察。

三、檢查次數:以二年檢查一次為限。

四、檢查經費:以 3,500 元為限,低於 3,500 元以實際金額核銷,並應於健康檢查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惟如有未能依上開規定期限內申請者,同意其於申請時敘明事由送本校審查後核發,期限以五年為限。

五、檢查項目:包括血液檢查、梅毒血清檢查等項目,個人得依個別健康狀況篩選檢查項目。

六、檢查醫院:中華民國境內合法醫療診所均可。

七、實際參加健康檢查人員得以「公假」登記,並以一天為限。

八、原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人員,其健康檢查仍依原規定辦理。

九、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請領。

十、軍訓教官係屬現役軍人身分,應由國防部依其原有規定辦理。

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及約聘僱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給假 — 機關學校工友及約聘僱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得比照行政院97年1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 0970027595 號函規定,以每 2年 1次公假登記 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