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東勢區中山國民小學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規定
修訂日期:113 年 04 月 25 日
一、 臺中市東勢區中山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建構健康友善校園、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環境,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校職場內所有工作者,但於工作場所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或性侵害之行為事件,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是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罰,造成之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行為或言語霸凌,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
四、本校人事室應利用多元管道或公開場合加強宣導有關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並於人員訓練、講習課程中規劃相關課程。
五、本校職場霸凌申訴管道,由人事室將申訴電話:04-25872471#750、傳真:04-25888429、電子信箱:yau8926@gmail.com,公告於人事室網頁。
六、本校為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小組(以下簡稱調查小組),負責調查及審議職場霸凌相關事宜。
調查小組置委員5人至7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兼任主席,由校長指派處室主管或相關人員組成,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調查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過半數以上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七、申訴職場霸凌事件者,應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為之,霸凌事件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
前項申訴,應填具申訴書(附件一)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或急迫時並得以口 頭、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受理時應作成申訴紀錄,並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經向申訴人或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附件二)。
(三)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
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14日內補正。
八、 本校員工或調查小組委員審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2 條及第33條規定自行迴避或由當事人申請迴避。
九、 申訴案件處理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訴後,由人事室簽擬組成本校調查小組,調查審議事件發生原因及相關情形,並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
(二)申訴案件調查之結果應作成調查報告書(附件三),調查小組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者,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由人事室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送相關單位執
行有關事項;決定不成立者,仍應審酌審議情形,為必要處理之建議。
(三)申訴案件應自接獲通報或申訴書到達起10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2 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四)當事人不服函覆決定者,得依其適用之法令提起救濟。
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一)申訴人非被霸凌者。
(二)對於非屬職場霸凌之事件提起申訴。
(三)無具體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服務單位。
(四)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合規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五)對已函復調查結果或已撤回之同一職場霸凌事件重行提起申訴。
(六)提起申訴逾規定期間。
十一、調查小組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二、參與職場霸凌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本校應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
十三、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校得透過員工協助方案機制,協助轉介相關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並持續關懷個案後續情形。
十四、本校對於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監督,以確保申訴決定之懲處或處理措施確實有效執行,並避免有相同事件或報復之情事發生。申訴案件經證實,申訴人有誣告之事實者,本校應依調查小組之建議,對申訴人為適當之處置。
十五、本校校長涉及職場霸凌事件者,申訴人應向臺中市政府(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臺中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調查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十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本規定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