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交通服務及導護規劃與管理

3-3-1 訂定交通服務隊或糾察隊選拔及表揚辦法,且有良好的訓練計畫與執行狀況(含參與學生人數以及相關的裝備等紀錄資料)。

1.訂有高年級學生糾察隊辦法,並於每學年結束前新舊交接訓練,開學即可執行排班,協助放學動線秩序。

3-3-2 訂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及考核獎勵措施,且有良好的執行狀況(含參與導護人數以及相關的裝備等紀錄資料)。

2.加強導護輪值工作,全校教師導護編組,除輪值例行之導護工作外,尚須擔任交通安全之維護工作。



3.組織交通志工服務隊,徵求有愛心、肯奉獻之學生家長、社會熱心人士自動參加,由學校給予裝備及訓練編組。依志工們的家庭位置及個人時間配合上下學,做定點、定時之路隊輔導,裨益學生安全上下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