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黃水利先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92.08.14經審查委員會修訂
92.08.15經主管會報修訂
92.09.26經行政會議修正
103.10.28經行政會議修訂
109.04.16經審查委員會修訂
一、緣起:為傳承已故 黃水利校長關懷弱勢學生之遺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助學金之申請、審核及發放事宜,由捐款人委託本校辦理。
三、本助學金於每年九月及隔年三月第一週公告受理申請,由學務處統籌辦理,
並分別於每年十月底及隔年四月底前完成審議及發放。
四、本助學金設黃水利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助學金之運
用及審議。委員會置委員10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教務處主任、學
務處主任、輔導中心主任、主任教官、生輔組長、訓育組長及各年級導師
代表聘任之。
五、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無法召開會議時,由
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六、辦理對象:本校在學學生。
七、申請資格:家境清寒或其他因素致有失學之虞者。
八、申請金額:3,000元、2,000元或1,000元,由導師視學生情形提出議,交由委員會審議後發放。
九、助學金來源:由各界自由捐助。
十、申請本助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及導師推薦函。(附件一)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十一、委員會得視申請人前一學期校內各項評量參酌審議。
十二、受助學生應於當學年進行服務學習滿15小時,及繳交服務學習反思紀錄表。委員會得評估其服務表現,做為後續核發助學金之依據。
十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陳春木先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109.11.24 經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傳承已故 陳春木榮譽會長關懷弱勢學生之遺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助學金之申請、審核及發放事宜,由捐款人委託本校辦理。
三、本助學金於每學期開學第一週公告受理申請,由學務處統籌辦理,並分別於每學期10月上旬或次年2月上旬完成審議及發放。
四、本助學金設陳春木榮譽會長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助學金之運用及審議。委員會置委員 11 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教務處主任、學務處主任、輔導處主任、主任教官、生輔組長、出納組長、教師會及各年級導師代表聘任之。
五、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無法召開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六、辦理對象:本校在學學生及四、五年級延修生。
七、申請資格:家境清寒或其他因素致有失學之虞者。
八、申請金額:依當學期註冊費(含學費、雜費、家長會費、團體保險費、電腦使用費、學習輔導費、暑期輔導費及健康檢查費等)及書籍費實際繳交金額而定,由導師視學生情形提出建議,交由委員會審議後發放。
九、助學金來源:由陳春木先生家屬捐助新台幣50萬元本金及孳生利息。
十、申請本助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及導師推薦函。(附件1)
(二)當學期註冊費及書籍費單據正本。
(三)研修生名冊。
十一、受助學生應於當學年進行服務學習滿 10小時,及繳交服務學習反思紀錄表。委員會得評估其服務表現,做為後續核發助學金之依據。
十二、委員會得視申請人前一學期助學金金額及教繳回之服務學習反思紀錄表參酌審議。
十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106年01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捐款流程
(一)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
(二)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
(三)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四)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肆、經費存管
一、依規定於代理公庫開立專戶儲存,其經費收支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專款專用。
二、專戶名稱: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教育儲蓄專戶
金融機構名稱:高雄銀行(右昌分行)
帳號:213103077838
銀行代碼:016
分行代碼:2139
三、本專戶於年度決算後若有經費結餘,應滾存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四、本專戶經費動支應由本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決議後始得為之。
伍、組織與職掌
本校設置「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詳見表一),負責辦理本校教育儲蓄戶相關業務。其任務如下:
一、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二、公開勸募個案及需求金額之審查。
三、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四、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五、教育儲蓄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
六、辦理公開徵信事項之審查
七、通過「勸募許可申請」、「收支報告」、「核結報告」等相關行政事項。
八、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表一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織與職掌表
職 稱 人 員 職 掌 備註
主任委員 校 長 統籌教育儲蓄戶工作事宜 1人
副主任委員 家長會代表 協助推廣教育儲蓄戶事宜 1人
執行秘書 學務主任 綜理教育儲蓄戶工作事宜 1人
委 員 社區公正人士 協助審查教育儲蓄戶事宜 1人
委 員 專家學者 協助審查教育儲蓄戶事宜 1人
委 員 生輔組長 協助審查教育儲蓄戶事宜 1人
委 員 學務幹事 協助審查教育儲蓄戶事宜 1人
以上委員人數合計 7 人
會 計 會 計 經費收支登帳管理編製會計報表 學校會計
出 納 出 納 依法辦理經費收支憑證核銷手續 學校出納
開立捐款收據及付款支票
◎本小組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一、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就學陷於困境之學生。
二、家庭突遭變故導致全家生計困難,生活、就學陷於困境之學生。
三、其他非屬上述家庭之學生因特殊情況致使家庭經濟困難、就學陷於困境,需要協助方能使其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經導師或本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派員證實者。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
(一)代收代辦費。
(二)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三)與學校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需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需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每一個案學生每學期申請補助總額上限為一萬元整,若情況特殊得依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核結果,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補助標準如下:
一、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需依實際註冊金額補助。
二、餐費每學期依實際使用金額補助。。
三、學校教育生活費得依個案學生實際需要提供補助。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一、申請方式
(一)學校校長、教職員工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得提出補助申請書,交至生輔組。
(二)家長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亦可向校長及教職員工反應,由個案教師提出補助申請書,交至生輔組。
(三)個案學生家長可向老師提出補助申請,填寫補助申請書交至生輔組。
二、審核方式
(一)管理小組審核前,得請導師協同相關人員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二)管理小組召開會議審核。(個案學生之導師得列席說明)。
三、撥款方式
(一)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如帳戶款項足額,則進行撥款補助;如帳戶款項不足,則需上網進行公開勸募,待款項足夠方進行撥款補助。
(二)撥款程序依學校會計程序辦理。
四、其他:相關審議紀錄暨憑證資料需專案存檔備查。
拾、捐款人之褒獎依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規定,函報高雄市政府表揚或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拾壹、公開徵信
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學校每月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三、學校於每年1月31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四、公告之內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
提供因經濟弱勢或家庭突遭變故而無法繳交學校教育生活相關費用之學生,得到適時的協助,以達成教育機會均等之目標。
拾參、其他相關事項
一、個案學生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其他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二、本規定所稱學生家長,係指直接提供經濟來源教養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隔代教養之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親屬。
三、本專戶補助款來自社會大眾之愛心,各款項核發需明確審核,救急優先,避免浮濫,並適時教育受助學生及家長,常懷感恩,有能力時更當盡力回饋社會,讓愛延續。
四、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教育儲蓄戶相關法令辦理。
拾肆、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