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雲林縣斗南鎮文安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實施辦法

                                                                     101.09.17通過

102.06.26修訂

                                                                                      104.09.02修訂

壹、依據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8月31日臺國(二)字第1010154277號函辦理。

二、依據雲林縣101年9月6日府教學字第1010144463號函辦理。

貳、目的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參、評量原則

    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應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並重。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肆、評量範圍

    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其評量範圍包括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定之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重大議題;其內涵包括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與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伍、評量的方式

一、學生成績評量,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辦理。

二、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

三、定期評量以筆試為原則,其他方式為輔;平時評量則以多元評量方式為原則。

四、定期評量每學期舉行三次,日期於學期開始前學校的行事曆中明訂之。    

五、平時評量的時機與次數由各領域任課教師根據需要自行決定。

六、任課教師依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採取多元的評量方式,如:筆試、口試、表演、實作、創作作品、作業、口頭或書面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檢核表、過關評量、學習歷程檔案等。(前項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劃於開學前提經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審查通過後實施,並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及其本人說明,並負責評量。)

 七、教師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或家長檢核做為學習領域評量或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之參考資料。

 八、定期評量之實施,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 為顧及學生學習評量品質,組成命題及審題小組,建立命題與審題機制。

(二) 教師於設計評量試題時,須依據學生實際情況調整,並兼顧評量內容之難易度及鑑別度。

(三) 學校教育人員必須遵守迴避及保密原則。

陸、學習領域的評量方式:

一、學習領域評量,分下列各領域辦理:

    (一)語文學習領域。

    (二)數學學習領域。

    (三)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

    (四)社會學習領域。

    (五)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六)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七)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二、低年段統合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為生活課程。

三、各學習領域學期成績,定期與平時評量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 

四、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   

    所得總合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五、彈性學習節數與學習領域相關者得併入學習領域評量。

柒、日常生活表現的評量方式:

一、學生日常行為表現,導師應考量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 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並得視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等,依檢核表以文字詳實描述。

二、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不予缺席計。

捌、評量的記錄

一、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分數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二、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三、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四、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通知格式由教務處規劃。

五、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配合校務行政電腦格式記錄,列入檔案存查。

六、學生如對成績評量紀錄有疑義時,應自收受成績評量紀錄之日起七日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七、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建立並確實落實預警機制及輔導措施,設立學生學習評量輔導小組,並於每學期應針對各領域未達及格標準學生名單召開成績評量輔導小組會議,並邀原任課教師、未達及格學生及學生家長出席,共同研擬輔導與補救改進措施。

     教師視學生評量情況,調整課程計畫及教學方式,輔導學生適性學習,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鼓勵學生參加補救教學方案。

玖、補考辦法

    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該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由學校視實際情形決定。

三、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涉及團體補考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學校或班級為補考單位。

    (二)當次定期評量,學校應編製難度相近,份數足夠之複本試卷。

    (三)學校應於補課完畢一週內完成當次定期評量補考事宜。

    (四)學生評量成績依補考實得分數計算,以符合公平原則。

拾、畢業辦法

一、畢業總成績為三至六年級依三年級15%、四年級15%、五年級35%、六年級35%之比率計算。

二、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一)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三、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四、至於101學年度前已入學之學生核發畢業證書之標準則應依原成績評量規定辦理。

拾壹、附則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呈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