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教師獎勵辦法

雲林縣斗南鎮文安國民小學優良教師獎勵辦法

102.06.26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獎勵優良教師,以提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善盡學校規定,足為教師表率,於推薦時在本校連續任教滿二年以上之教師,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經推薦為優良教師候選人:

        一、教材教法力求研究精進,能充分顯示教學效果者。

        二、教學評量優良者。

        三、課外熱心指導學生學業者。

        四、其他特殊教學優良事蹟者。

第三條  本校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組織成績考核委員會,負責審議候選人資格及優良事蹟。考核委員如為候選人,評審時應予迴避。

第四條  優良教師獎勵每學期舉辦一次,每次名額依雲林縣公立中小學及幼稚園授權獎懲案件獎懲標準表第一條第1項第1款第1目決定之。

第五條  優良教師經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完成初核後,報請校長覆核,依敘獎結果發布獎勵令。

第六條  優良教師應參與規劃及推動教學發展相關之研習或教學觀摩活動,以協助本校同仁提升教學品質。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