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團法人新北市立中和高中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 修訂通過日期:109116日董事會議

📌 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名稱與依據

本會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相關法令設立,定名為:
財團法人新北市立中和高中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宗旨與業務

本會以協助「新北市立中和高中」(以下簡稱「本校」)為宗旨,辦理以下業務:

💰 第三條|設立基金

設立基金總額為新臺幣210萬元整,由校友、家長、公司行號及熱心教育人士捐助。
完成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 第四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
📍 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460號(新北市立中和高級中學)

🏛️ 第二章:組織與職權

👥 第五條|董事會職權

董事會負責管理本會,職權如下:

1.   💵 經費籌措與財產管理

2.   🔄 董事改選與解任

3.   🧑‍⚖️ 董事長推選與解任

4.   🏗️ 組織訂定與管理

5.   📋 工作計畫研擬與推動

6.   📊 預算與決算審定

7.   章程變更擬議

8.   🏠 不動產處分或負擔擬議

9.   🔗 合併擬議

10.     📑 其他章程規定事項之決議

👨‍👩‍👧‍👦 第六條|董事組成

🚫 第七條|不得任職情形

不得擔任董事或董事長者包括:

🔁 第三章:任期與會議

第八條|任期與改選

🧑‍⚖️ 第九條|董事長與代理

🗳️ 第十條|會議與表決

🛠️ 第四章:人員與財務

🧾 第十一條|執行秘書與幹事

📆 第十二條|會計年度與報備

📝 第十三條|年度外業務

💼 第十四條|經費與財產管理

🔄 第五章:變更與解散

📝 第十五條|變更登記

⚖️ 第十六條|解散與清算

📜 第六章:附則

📅 第十七條|章程歷次修訂

如有未盡事宜,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八條|施行與修正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教育局許可並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