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團法人新北市立中和高中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 修訂通過日期:109年1月16日董事會議
📌 第一章:總則
📖 第一條|名稱與依據
本會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相關法令設立,定名為:
財團法人新北市立中和高中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宗旨與業務
本會以協助「新北市立中和高中」(以下簡稱「本校」)為宗旨,辦理以下業務:
🏫 改善學校環境
📈 協助推動校務
🎓 獎勵教師研究進修
🧑🎓 促進學生敦品勵學
🤝 其他符合設立目的之公益性教育事務
💰 第三條|設立基金
設立基金總額為新臺幣210萬元整,由校友、家長、公司行號及熱心教育人士捐助。
完成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 第四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
📍 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460號(新北市立中和高級中學)
🏛️ 第二章:組織與職權
👥 第五條|董事會職權
董事會負責管理本會,職權如下:
1. 💵 經費籌措與財產管理
2. 🔄 董事改選與解任
3. 🧑⚖️ 董事長推選與解任
4. 🏗️ 組織訂定與管理
5. 📋 工作計畫研擬與推動
6. 📊 預算與決算審定
7. ✍️ 章程變更擬議
8. 🏠 不動產處分或負擔擬議
9. 🔗 合併擬議
10. 📑 其他章程規定事項之決議
👨👩👧👦 第六條|董事組成
董事共15人,第一屆由捐助人選聘,後續由前屆董事會選聘
董事為無給職
至少1/5董事具相關專長或經驗
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者不得超過1/3
🚫 第七條|不得任職情形
不得擔任董事或董事長者包括:
犯組織犯罪、詐欺、背信、貪污等罪者
使用票據遭拒絕往來者
破產或債務清理未復權者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未撤銷者
🔁 第三章:任期與會議
⏳ 第八條|任期與改選
每屆任期3年,得連任
連任不得超過改選董事總數之4/5
任期屆滿前2個月應改選並辦理交接
🧑⚖️ 第九條|董事長與代理
董事互選1人為董事長
董事長請假時由其指定或董事互推代理
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書面委託代理出席限1人,且不得超過1/3
🗳️ 第十條|會議與表決
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
一般議案: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重大事項(如章程變更、基金動用、不動產處分等):
須2/3以上董事出席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並經教育局許可
🛠️ 第四章:人員與財務
🧾 第十一條|執行秘書與幹事
各設1人,由董事會聘請本校人員兼任
負責日常事務處理
📆 第十二條|會計年度與報備
會計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年初1個月內:報工作計畫與預算
年末5個月內:報工作報告與財務報表
📝 第十三條|年度外業務
須符合第二條宗旨
須事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十四條|經費與財產管理
原則上支用基金孳息與捐助
非經董事會決議與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動用原基金或不動產
財產以法人名義保管,受教育局監督
資金不得借貸予董事或非金融機構
🔄 第五章:變更與解散
📝 第十五條|變更登記
經董事會通過後,30日內報教育部許可
許可後15日內辦理法院登記並報備教育局與稅捐機關
⚖️ 第十六條|解散與清算
經董事會決議、教育局撤銷或法院宣告解散
清算後剩餘財產歸屬本校,不得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
📜 第六章:附則
📅 第十七條|章程歷次修訂
訂定:民國82年4月
第1次修訂:85年11月9日
第2次修訂:101年12月31日
第3次修訂:109年1月16日
如有未盡事宜,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 第十八條|施行與修正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教育局許可並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