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110年3月23日北市教人字第1103032787號函規定略以:學校行政職務仍以正式教師擔任為主,倘因特殊 情形而有聘任代理教師兼任行政之需求,應由校長邀集行政主管、教師會及家長會召開2次以上行政職務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併同該函所附檢核表詳實填寫後函報本局核准後始得兼任。又,如代理教師有兼任行政職務之必要時,以兼任組長職務(不含總務處組長)為限,不得兼任主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