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高雄高工 實習工場校園安全事件處理流程
實驗、實習傷害、及中毒事件,屬「一般校安事件」項下「一、意外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七十二小時。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1. 發生死亡災害時。
2. 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3人以上時。
3. 發生災害在1人以上,送醫後經醫院診斷通知需住院治療時(不包含留院觀察)。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