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本校
學則(第17條:修業期限)
碩士班為一年至四年,在職進修研究生得延長其修業期限最多三年。
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三年。
法令規章:修業規定
表單下載:指導教授同意書、成果認定申請書、學位論文考試申請書、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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