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清水區西寧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組織要點
第 一 條 為正確評估特殊教育學生之身心潛能與相關需求,建立多元化與標準化的評量、鑑定程序,發展彈性、多元的教育安置體系,提供個別化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國民,均能接受適性之教育,特制定本要點。
第 二 條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暨『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第三條規定,本市所屬各級學校應設立任務編組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校長為主任委員,由各處室主任、普通教育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校(醫)護人員、相關服務專業人員及特殊教育學生家長(或團體)代表等共同組成之,並應延訂組織章程與擬訂年度工作計畫,據以推動特殊教育。
第 三 條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委員會應結合特殊教育機構及專業人員,提供普通學校(班)特殊教育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支援服務,其項目如下:
一、 評量支援服務包括學生之甄選、鑑別及評估安置之適當性等。
二、 教學支援服務包括課程、教材、教學、教具、輔具、輔導及學習評量等。
三、 行政支援服務包括設備、人員、社區資源、評鑑、相關專業團隊運用及特教知能研習等。
第 四 條 委員會在滿足各類特殊教育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應本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 甄別特殊教育學生篩選名單、檢核篩選結果及呈報初複查結果。
二、 依據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決議事項,執行各項教育安置、轉介及輔導措施。
三、 於開學後一個月內舉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及轉銜服務計畫,並確實據以執行。
四、 舉開特殊教育學生安置會議、回歸會議、教學或個案研討會。
五、 衡酌學生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必要時得提供點字、錄音、報讀及其他輔助工具,並得延長考試時間。
六、 統整並有效運用各類特殊教育資源,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及其家庭各項專業服務。
七、 擬訂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計畫,於開學後兩週內告知家長,並確實據以執行。
八、 受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及獎(補)助、教育輔具、相關服務等申請事宜。
九、 擬訂與執行特殊教育方案。
十、 執行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回報作業。
十一、 評鑑特殊教育工作辦理績效。
十二、 選派心理評量小組及特殊教育師資培訓人選。
十三、 辦理特殊教育研習及育樂活動。提供行政人員、教師、專業人員、助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特殊教育在職進修、相關資源及資訊。
十四、 辦理特殊教育推廣活動,提供學校人員、師生及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與資訊。
十五、 其他有關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第 五 條 委員會組織與職掌,由以下學校人員兼任之:
一、 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之。總理委員會各項事宜。
二、 執行祕書:由輔導主任兼任之。執行與協調委員會各項事宜。
三、 委員:由教務主任兼任之。負責特殊教育學生課業排定、學業輔導、轉介安置、升學轉銜等事宜。
四、 委員:由總務主任兼任之。負責各項教育及社政福利補助申請事宜。
五、 委員:由特殊教育教師代表兼任之。負責篩選、鑑定、特殊教育教學工作與心理輔導事宜。
六、 委員:由普通班教師代表兼任之。協助規畫特殊教育學生參與普通班學習活動及校園宣導活動等事宜。
七、 委員:由校護兼任之。負責衛生、醫療、及專業團隊服務措施申辦事宜。
八、 委員:由相關服務專業人員擔任之。負責相關專業服務之規劃、提供與執行。
九、 委員:由一般生家長代表、及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團體)代表擔任之。
第 六 條 委員會為適時處理有關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及就學輔導、相關申訴協調事宜,得依業務執行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下列工作小組:
一、 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負責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及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與升學等輔導事宜。
二、 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負責各類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學生之鑑定、就學、就養及就醫等安置、輔導事宜。
三、 心理評量小組:負責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心理評量及鑑定等事宜。
四、 特殊教育業務及教學績效訪視小組:負責各類特殊教育學生教育診斷、安置決議、就學輔導及所轄學校特殊教育業務及教學績效之評估、評鑑與檢討、調整等事宜。
五、 特殊教育學生教育安置申訴案件處理小組:負責各類特殊教育學生各項教育診斷、安置申訴案件之協調處理及各項相關等事宜。
每一工作小組各置召集人一人,組員若干人。各組召集人及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遴派適當人員兼任。
各工作小組之工作計劃及作業規範由委員會另訂之。
第 七 條 委員會應每四個月至半年至少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若有半數以上委員認為需要召開會議時,主任委員應立即召開會議。
一、 定期性會議: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安置會議、回歸會議、個別化教育計畫檢討會等。
二、 非定期性會議:教學研討會、個案研討會、甄別會議。
第 八 條 委員會決議事項應交由各處室業務主管執行;決議事宜涉及本校各業務主管單位時,核示後各業務主管單位配合辦理之。
第 九 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 十 條 本要點經校長核示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