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

竹縣中小學112年度獎勵客語能力認證實施計畫 112年9月12日教學字第 1121001575 號 函

一、 依據 新竹縣政府 11 2 年 6 月 1 5 日府民客字第 11 23311043 號 函辦理。

二、目的:新竹縣政府為提升師生客語能力,加強推展客語向下扎根,鼓勵本縣公私立高 中及國中小之教職員工生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計畫。

三、學生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獎勵:

(一)對象:當年度本縣公私立高中及國中小學生,通過各級客語認證之績優學生。

(二 )核發標準:

1.通過基礎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獎學金新臺幣300元整。

2.通過初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獎學金新臺幣1,800元整。

3.通過中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獎學金新臺幣2,800元整。

4.通過中高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獎學金新臺幣3,800元整。

5.通過高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獎學金新臺幣10,000元整。

6.同一核發對象,不得重複領取同一級別同一腔調獎學金。

(三) 申請程序及核撥方式:

1.於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日後【以公文通知日期為主】,由學校造具學生初審合格清冊【附件一】併同本縣經費申請表【附件二】及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函送本局審核。

2.經本局審查後,將依核定結果函請學校掣製收據及彙整印領清冊【附件三】報局

憑辦。

3.收執聯【附件四】應於合格學生簽章後由學校收存三年。

4 申請學生僅限於報考時為本縣學生,並由報考時之就讀學校辦理本獎勵金申請事宜,轉出或畢業亦同。

5.逾期申請致合格學生權益受有損害,由各校自行負責。倘合格學生未於申請期限內繳交相關證明文件以及畢業後無法聯繫者視同自動放棄 權利。

(四相關規定:

1.申請對象僅限報考時為本縣 公 私 立高中及國中小 之學生,倘報考時非本縣公私立高

中及國民中小學之學生,恕不受理申請。

2.繳交資料如有偽(變)造或不實情事者,本局得追還已發之獎學金。

3.同一核發對象,若有重複領取時,本局得追還溢領之獎學金。

4 核發對象若原已通過較高級別,不得於其後以較低級別領取獎學金。

5.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局恕不退件。

四、學校推動客語能力認證獎勵:

(一)對象:當年度本縣公私立高中及國民中小學各校教職員工生合計通過人數,其中教師係指任職學校編制內之正式教師,不含代理教師及代課教師;且合計數係指通過基礎級以上之學生及通過初級以上之教職員工。

(二)學校推動客語能力認證獎勵標準: 

1.每學校通過人數10-20人:每單位發放獎勵金2,000元。

2.每學校通過人數21-30人:每單位發放獎勵金3,000元。

3.每學校通過人數31-40人:每單位發放獎勵金4,000元。

4.每學校通過人數41-50人:每單位發放獎勵金5,000元。

5每學校通過人數51-100人:每單位發放獎勵金6,000元。

6.學校通過人數101人以上:每單位發放獎勵金8,000元。 

協助辦理客語能力認證報名之承辦人員,依「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獎懲標準表」規定,核予承辦人至多2員敘嘉獎乙次鼓勵(初級、中級、中高級及高級併計)。

(四)申申請及獎勵程序:

1.符合規定之本縣公私立高中及國民中小學,辦理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獎勵時,請檢附通過名冊【附件五】,並填具經費申請表【附件六】,逐級核章後免備文送本局彙辦,逾期不予受理。

2.本局審核通過後,函請各校免備文檢送相關文件,報局憑撥經費,以資獎勵。

五、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