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中小學110年度獎勵客語能力認證實施計畫
一、依據 新竹縣政府 110 年 9 月 9 日府民客字第 1103311605 號函辦理 。
二、目的:新竹縣政府為提升師生客語能力,加強推展客語向下扎根,鼓勵本縣公私立高 中及國中小之教職員工生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特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計畫。
三、學生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獎勵:
(一)對象:本縣公私立高中及國中小學生,通過各級客語認證之績優學生。
(二 )核發標準:
1.通過初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獎學金新臺幣1,000元整。
2.通過中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獎學金新臺幣2,000元整。
3.通過中高級認證考試者,每名核發獎學金新臺幣3,000元整。
4.同一核發對象,不得重複領取同一級別獎學金。
(三) 申請程序及核撥方式:
1.於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日後【以公文通知日期為主】,由學校造具學生初審合格清冊【附件一】併同本縣經費申請表【附件二】及客語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函送本府審核。
2.經本府審查後,將依核定結果函請學校掣製收據及彙整印領清冊【附件三】報府
憑辦。
3.收執聯【附件四】應於合格學生簽章後由學校收存三年。
4 申請學生僅限於報考時為本縣學生,並由報考時之就讀學校辦理本獎勵金申請事宜,轉出或畢業亦同。
5.逾期申請致合格學生權益受有損害,由各校自行負責。倘合格學生未於申請期限內繳交相關證明文件以及畢業後無法聯繫者視同自動放棄權利。
(四) 相關規定:
1.申請對象僅限報考時為本縣 公 私 立高中及國中小 之學生,倘報考時非本縣公私立高
中及國民中小學之學生,恕不受理申請。
2.繳交資料如有偽(變)造或不實情事者,本府得追還已發之獎學金。
3.同一核發對象,若有同一級別重複領取時,本府得追還溢領之獎學金。
4 核發對象若原已通過較高級別,不得於其後以較低級別領取獎學金。
5.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府恕不退件。
四、辦理團報獎勵:
(一)對象:本縣公私立高中及國民中小學各校教職員工生合計。
(二)奬勵標準:
1.每校報名人數5-20人:每校發放獎勵金2,000元。
2.每校報名人數21-30人:每校發放獎勵金3,000元。
3.每校報名人數31-40人:每校發放獎勵金4,000元。
4.每校報名人數41-50人:每校發放獎勵金5,000元。 5.每校報名人數51-100人:每校發放獎勵金6,000元。 6.每校報名人數101人以上:每校發放獎勵金8,000元。
(三) 協助辦理客語能力認證報名之承辦人1員,依「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獎懲標準表」規定,核予承辦人1員敘嘉獎乙次鼓勵(初級、中級及中高級併計)。
(四)申請及獎勵程序:
1.符合規定之符合規定之本本縣公縣公私私立立高中及國民中小學,於協助學生辦理高中及國民中小學,於協助學生辦理客語能力認證客語能力認證團報團報 時,即可時,即可於報名網頁於報名網頁下載名冊下載名冊【附件五】並截圖佐證並截圖佐證,並填具經費申請表,並填具經費申請表【附件六】,逐級核章後免備文送本府彙辦,逾期不予受理。,逐級核章後免備文送本府彙辦,逾期不予受理。
2.本府審核通過後,函請各校免備文檢送相關文件,報府憑撥經費,以資獎勵。本府審核通過後,函請各校免備文檢送相關文件,報府憑撥經費,以資獎勵。
五、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