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代課法規

(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


一、本要點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高級中等學校,不包括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或核准立案者。

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滿三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代理教師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四、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由學校在不違反法令原則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但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如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消失,學校得終止聘約。但應於聘約中事先約定。

六、學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位同意。


七、兼任、代課教師每週兼任、代課節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兼任及代課節數不包括進修部或進修學校,併計以不超過九節為原則。

(二)兼任及代課節數包括進修部或進修學校,併計以不超過十二節為原則。

(三)未具本職之兼任、代課教師,兼任及代課節數併計以不超過十六節為原則。

前項規定,如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兼任、代課節數,校內、外應合併計算。

本校校長、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在本校兼任、代課者,適用第一項第一、二款及前項規定。

八、(刪除)

九、代理教師具有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得比照專任教師核敘薪級,未具資格者比照教師待遇條例附表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規定以學歷起支薪級核敘。代理教師待遇支給標準,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所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加給按八成支給。

十、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長期代理教師待遇按月核支,寒暑假期間,如依規定到校處理校務,其待遇照發。


十一、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人員代課、代理,其鐘點費由代授教師支領。

十二、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約僱人員辦理。

十三、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學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課代理之性質;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除應為相同之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良及是否曾經公開甄選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