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年資採計

懸缺代理教師敘薪與退休年資皆採計

代理教師年資得併計退休年資相關函釋

一、查有關教師曾任實缺、懸缺代理(課)年資採計退休之規定,前經本部六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台人字第一九○八八號函規定略以,實缺、懸缺代課教師皆係指擔任編制內教師離職出缺之專任職務,並比照正式教師按月核敘薪級,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聘為編制內專任教師,依法辦理退休時,曾任上開職務年資得採認併計。

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施行細則規定,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之採計,以編制內專任有給人員並依規定按月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始得採計辦理退休。各級國民中小學代課教師非屬編制內專任有給人員,依規定不得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亦不得採計辦理退休。惟如屬懸缺代課教師,得依本部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台八五人字第八五○二六○三三號函規定,一次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申請購買年資。(教育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八六人(三)字第八六一三四四二六號函)

三、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之採計,係以『編制內合格專任有給』職務年資為原則,惟以懸(實)缺代課教師係佔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按月核敘薪級,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聘為編制內專任教師,依法辦理退休時,其任職年資得予併計,至代理(課)期間核支短期代課薪津(3個月以下)者,其代理(課)年資尚無法採計提敘薪級,亦不得採認併計辦理退休。(教育部88.11.29台(88)人(三)字第88140870號書函)

四、經教育部函釋:92年12月30日前曾任華東台商子女學校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如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經服務學校核實出具證明,並經教育部查證屬實者,於轉任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時,得辦理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併計教師退休年資;如92年12月31以後曾任華東台商子女學校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係準用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五、學校教師曾任兵役缺代課教師年資之採計規定:

有關96年12月31日前用以折抵教育實習之各級公立學校未具合格教師資格兵缺代理(課)年資,於97年1月1日後得否採計為退休年資一節:

1. 96年12月31日前業經折抵教育實習之兵缺代理(課)年資(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兵缺代理【課】年資),自97年1月1日後依退休條例辦理退休時,准予採計為退休年資,惟該段代理(課)期間如屬85年2月1日退撫新制施行後之年資,則尚須補繳退撫基金,始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2. 教育部歷來與上開兵缺代理(課)年資採計規定未合之相關函釋,應自97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至於其他折抵實習之年資,仍依原規定辦理。(教育部961126台人(三)字第0960176722函)

六、公立學校教師曾任實缺、懸缺代理(課)教師及試用教師之年資,經折抵為教育實習者,於補實後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及撫卹時,不予採計,惟於本函釋前已辦理折抵實習並取得教師合格證書者,不在此限。(教育部88.10.11台八八人(三)字第88117089號函)

七、教師奉准借調至縣府期間,其本職仍係教師,其借調期間所遺課務職任之代理、課教師非屬懸缺性質,故該代理年資不得併計退休或購買年資(教育部93.12.15台人三字第165118號函)

新制退撫基金業務

得購買之年資:曾任85年2月1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之懸缺代理教師(三個月以上)、兵缺代理教師經補實後得辦理補繳費用。惟實(懸)缺經折抵為教育實習者,於補實後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及撫卹時,不予採計,但於88年10月11日前已辦理折抵實習並取得教師合格證書者,不在此限。(88年10月11日以後取得合格教師證者,辦理時應檢附權責機關開立之折抵教育實習年資期間之證明,或已註明折抵時間之教師證)

註:

懸缺是指有教師缺額的代理職務,薪資相同,轉為公立正式教師時,也納入計算敘薪(每年晉級,薪水增加)及退休年資。

懸缺代理職務機會多,錄取率也高。很多人知道不是正式,就放棄了。

若為代課,鼓勵大家找實缺三個月以上之職缺。